教职工退休谈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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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退休谈话制度

进行教职工退休谈话是学校人事工作的优良传统,也是尊师重教的充分体现,为做好教职工退休工作,特做如下规定:

一、提前告知

学校每年第四季度,须根据上级规定及要求核实下一年度教职工退休人员名单。学校人事处在教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当月,书面通知相关部门、单位;相关部门、单位在接到通知后,须及时通知到退休人员本人。

二、组织谈话

学校须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开展退休人员的谈话活动。 处级干部退休前由分管(联系)校领导谈话,党委组织部、人事处负责人和部门、单位党政负责人参加;副科级及以下干部退休前由所在部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谈话,党委组织部、事处参加。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退休前,由分管(联系)校领导谈话,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及部门、单位党政负责人参加;具有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退休前,由所在部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谈话,人事处参加。

三、工作交接

在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前,由各部门、各单位及时办理工作及资产交接;正式手续办理后,退休人员由退离休工作处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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