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教职工退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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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职工退休管理办法

为规范学校教职工退休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XX省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退休条件

第一条 根据xx文件精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办理退休手续:

1、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办理退休手续。

2、因病伤残,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教职工,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经事业单位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审批后可办理病退手续。

3、因公(工)伤残,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教职工,经事业单位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审批后可办理退休手续。

第二条 根据组通字[2015]14号文件精神,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教工和女处级干部,年满60周岁退休。如本人申请,可以在年满55周岁时自愿退休,未提出申请的,年满60周岁方能办理退休手续。


第三条 根据冀人[2000]16号、冀人[2005]18号、冀组[2015]5号文件精神,受聘教职工原系工人身份,被聘用到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10年以上(含10年),并且在受聘岗位达到退休条件的,根据本人意愿,可以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并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

第二章 退休办理

第四条 校级领导干部退休以省委组织部通知时间为准。教职工退休时间以本人人事档案记载的年龄为准。对达到退休年龄的教职工,除符合国家、XX省规定经批准可以延迟退休的之外,其他人员均应按照“到龄即退”的原则办理退休手续。

第五条 具体办理程序

1、通知。人事处在每年10月将下一年度达到退休年龄的教职工名单下发相关部门。

2、反馈。相关部门在接到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告知本部门达到退休年龄的教职工,并写出书面报告提交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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