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国土局关于《沈阳市闲置土地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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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国土局关于《沈阳市闲置

土地处置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沈政办发[2016]140 【发布部门】沈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11.02 【实施日期】2016.11.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国土局关于《沈阳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通知

(沈政办发〔201614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规划国土局《沈阳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112



沈阳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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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规划国土局)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有效盘活我市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健康发展,促进土地节约利用,推动土地供给侧改革,保障经济平稳增长,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以下简称《处置办法》)和《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差别化用地政策的实施意见》(沈政发〔2016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闲置土地处置要本着“以用为先”的原则,对能够落实项目开发利用的,要尽快开发建设。

第三条 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文件的宗地为单位。土地供应后,对用地已办理合并或项目统一规划、分期供地的,以整体项目为单位进行认定,认定时须提供合并后的土地证或规划国土部门审定的整体规划方案等相关资料。

第四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可认定为闲置土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同时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国有建设用地,可认定为闲置土地。 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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