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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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沈政办发[2017]36 【发布部门】沈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6.24 【实施日期】2017.06.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

的通知

(沈政办发〔20173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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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17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路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通过整合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及管理资源,强化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管理综合效能,降低管理运行成本。

(二)目标任务。落实“四统一、一不变”,即统一参保登记、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统一医疗服务管理、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及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试点于20176月底启动,71日正式实施,试点期限为1年左右。通过试点探索适应我市经济发展水平、促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 二、试点内容

(一)统一参保登记。进一步扩大生育保险覆盖的职业人群,结合全民参保计划,摸清底数,实现应保尽保。我市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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