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掌中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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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中宝,教育法

《义务教育法》1986412日通过,19867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法)19931031日通过,19941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基本法)1995318日通过,91日施行 《职业教育法》1996515日通过,199691日施行

高等教育法》1998829日通过,199911日施行

《民办教育法》于2002年底颁布。 ▲学业证书分为: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学习一年以上才能拿到) ▲我国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三个等级。 ▲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设: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

教师的聘任制度包括:招聘、续聘、解聘、辞聘。

▲高等学历教育分为专科教育、本科教育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教育 ▲我国的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和博士三级。 ▲我国现行的学位学科门类包括11类:哲学经济学法学(包括政治学、社会学和民族学)教育学(包括体育学)文学(包括语言学、艺术学、图书馆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军事学。

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机制: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1989年至今)(中国共产党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高等学校教师聘任的原则:双方地位平等自愿

聘任合同分为:1)定期聘任合同;2)无定期聘任合同;3)阶段性合同。 高等学校学生的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教师资格要素(或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1)国籍要素——必须是中国的公民; 2)遵守中国的宪法和法律;

3)思想品德修养要素——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4)学历要素——具有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5)业务要素——具有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

6)获得相关部门的认定合格。(认证) 高等学校设立的条件: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2)有合格的教师;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1招生权;2专业设置权;3)教学自主权;4)科研与服务自主权;5)海外交流自主权;6)内部人事管理的自主权;7)财产管理自主权。 如何做到教育法治化(教育法制化的要求)?

概念:教育法治化是教育法律化和制度化简称,它是指国家机关制定完备的教育法律,并依照法律的规定来领导和管理教育事务,促进教育管理的法治化、制度化。 为达此目的,教育法制化要求做到: 1主体合法:凡是参与教育领域活动的国家机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其主体资格有法律的明确授予。

2内容合法无论是教育行政机关的管理活动的内容,还是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内容或其他活动内容,都应符合相关法律的规

3程序合法所有与教育教学等相关的活动都遵循法定的程序要求

4救济有道国家要有完整的教育权法律救济体制。

什么是教育法?

教育法是国家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国家拥有教育立法权的专门机关在其职权范围之内,依据教育立法程序制定或认可的调整教育法律关系,规范社会主体的教育行为,规定社会主体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教育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教育法:是指所有有关社会主体教育行为以及教育权利和义务的宪法性规范、法律、法规、规定和其他教育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狭义的教育法:则仅指教育法律,即教育基本法和教育单行法律。

▲七大原则:1.依法治教原则;2.提高全民族素质、推进人的现代化的原则;3.依法保教育主体合法权益原则;4.公民教育权利平等的原则;5.教育活动应当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6.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教育协调发展的原则;7.增加教育投入、保障教育经费稳定来源和增长的原则。 法的渊源——概念

又称“法源”或“法律渊源”,其原意为法的“来源”或“源泉”。它包括两个方面的问题:1.法律规范的创制机关、创制权限和创制方法;2.法律规范有那些表现形式,不同形式的规范之间的效力等级和相互关系如何。

我国教育法的渊源

教育法的渊源:是指教育法的形式渊源,即

教育法律规范的效力来源。

我国教育法的渊源:主要是由国家有权机关制定并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教育性的规范文件。(★) 我国教育法律体系

定义:教育法律体系是教育法作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的系统结构,它是指一国现行教育法律规范所构成的完整的、内部协调一致的、有机联系的教育法律的整体系统。

教育法的结构系统由下列教育法律子部门所构成:1.根本法—《宪法》2.教育基本法—指导其他部门法,具有基础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3.教育主体法;4.教育动法—《学前教育法》《义务教育法》《中小学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法》5.教育行政法。 教育法与社会主义道德

道德是一种特定的社会现象,是由社会经济关系决定的,并受多种因素综合影响的,评价主体的思想和行为善恶的原则、标准和规范。道德和法律一样都是属于社会调整体系的范畴,它们在本质上具有一致性,具体表现在:

1社会主义道德是教育法规定的我国教育主要内容;

2社会主义道德的原则和规范贯彻于教育法之中,是教育立法的道德基础; 3社会主义道德是教育法得以实现的伦理道德基础;

4教育法的顺利运行和高效实现,对于社会主义道德目标的实现、推动社会主义道德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教育法与政策

政策是政治对策的简称,它是一个国家、一个政府处理国家事务、公共事务,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路线、方针、规范和措施的统称。 1)党和国家的教育政策是我国教育法的精神内核和灵魂,教育法具有指导作用 2教育法是党和国家教育政策的规范化和法制化。

3)具体的教育政策应当符合教育法的基本原则和规范的要求。

教育法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1教育法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是不可或缺的重要构成部分,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2教育法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论述:教育法与法律、道德、政策的三大关系?(★★★) ▲《教育法》的立法宗旨

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直接目的是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其最终目的是为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我国《教育法》有那几个基本原则? 1)坚持思想道德教育原则;

2)继承和弘扬民族优秀历史文化传统与吸收人类优秀成果相结合的原则;

3教育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4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 5)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 6教育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原则;

7教育以汉语言文字为基本教学语言文字的原则。

▲学制(学校教育制度)的概念:是规定各级各类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修业年限以及它们之间的衔接关系的制度。(不要理解为修业年限)

▲对教育投入的体制规定: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 关于教育投入增长幅度的规定,实际上是要处理好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的关系。 法律责任的概念

指行为人不履行法律义务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时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1)责任主体:它是指因违反法律、违约或者法律规定的事由而承担法律责任的人。 2)违法行为:行为人所为的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3)损害结果: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和伤害。

4)因果关系: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必然联系,是一种引起与被引起关系。 5)主观过错: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 教师的定义

教师是指履行教育教学责任,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的专业人员。

《教师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也包括公办学校中由集体支付工资、

国家补助的教师,即“民办教师”,还包括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的教师。 《教师法》的立法宗旨

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品德修养和业务修养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教育事业,制定本法。 教师的权利

1)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

2)享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校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3)享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

4)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的权利; 5)享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权利;

6)享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培训的权利。

教师的义务

1)教师有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的义务。

2)教师有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义务;

3)教师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的义务;

4教师有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的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义务;

5)教师负有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和义务。

6)教师有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学业务水平的义务。 教师资格的限制和丧失

1)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 2)受到法律限制禁止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3)此外,有下列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消其教师资格:一是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二是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消教师资格的,自撤消教师资格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违反教师法的法律责任:是指由教师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由一定国家机关依法追究的违法者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违反教师法的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违反教师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所应承担的民事方面的法律责任。

违反教师法的民事法律责任,是由违反教师法的民事行为引起的,主要有侮辱、殴打教师的行为,打击报复教师的行为,拖欠教师工资的行为,教师体罚学生并经教育改的行为,教师品行不良、影响恶劣的违法行为,教师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行为,等等。

承担违反教师法民事法律责任的具体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训诫、具结悔过,等等。 ▲违反教师法的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违反教师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所应承担的行政方面的法律责任。

违反教师法的行政法律责任,①国家机关特别是教育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教育行政法规时的违法失职行为(不是犯罪行为)应承担的行政责任,一般给予行政处分;②国家机关特别是教育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职务活动中的行政违法和行政不当行为而应承担的行政责任,这种行政责任往往会导致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法律后果;③教师或相关组织、个人等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特别是教育行政管理法规所应承担的行政责任;④有关人员侮辱、殴打教师所应承担的行政责任。

▲违反教师法的刑事法律责任:是指教育业有关的行为人的行为违反刑事法律所必须承担的强制性的法律后果。

侮辱、殴打教师,打击报复教师,挪用或贪污教师工资,教师影响恶劣的严重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高等教育法》的立法宗旨

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包括三个主要的方面:①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②为了依法治教,规范高等教育活动;③为了加快高等教育改革的步伐。 ▲性 质:社会主义性质的高等教育 针:是培养适应于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生产劳动者,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培养革命的接班人。

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高等学校学生的权利

1)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2)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3)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5)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职业教育法》的立法宗旨

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①推进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加速提高广大劳动者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

②实现依法治教,使复杂的职业教育活动走向规范化、有序化。③职业教育立法是为了发展职业教育

建立职业教育体系的原则

1实施有计划、有重点的教育分流的原则; 2)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并举的原则; 3)职业教育与其他教育互相沟通、协调发展的原则。

职业教育实施的原则 1)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的原则; 2)实行产教结合的原则; 3)建立终身学习体系的原则;

4)重视农业、科技和职业教育紧密结合、协调发展的原则。

职业学校教育分为初等、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教育

义务教育的概念和特点

念:国家用法律形式规定对一定年龄儿童实施的某种程度的学校教育,是依照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 点:1)强制性;2)全面性;3)权利性;4)公共性。

《义务教育法》的立法宗旨

为了发展基础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义务教育法》的基本原则:1)国家、社会、家庭依法保障义务教育原则;2)义务教育普及性原则;3)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4)统一领导,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

▲义务教育法的修改原因:

1)义务教育法实行20年来,我国的政治体制在不断的改革,我国在努力构建一个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运转高效的民主法治政府。

2)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在不断深化,原来的义务教育法难以适应新的市场经济的要求。 3)出现了一些义务教育法没有规定的新的情况,像城市弱势群体子女的义务教育问题。 4)实践中,义务教育还存在乱收费问题。 5)经费的严重短缺与投入不足也是近些年来义务教育工作中存在的最突出问题。 6)我国的义务教育总体水平不高,发展也很不平衡。

主要修改内容:投入机制;教育资源分配;学校安全;领导责任。 《民办教育法》的立法宗旨

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性质: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法律地位: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民办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1)民办教育的公益性原则;

2)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相应主体平等原则;

3)鼓励保护原则;

4)民办教育规范有序发展原则。 教育侵权行为

指行政主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教育法律、法规的一般规定,直接或间接剥夺其他主体的教育权和受教育权,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征:1)违法前提的特殊性;2)违法主体的多样性;3)违法性质的双重性;4救济方式的综合性。 法律救济的基本含义

1)是指为权利受到损害的受害者提供法律上的补偿,使受损害的权利得到恢复和补救; 2)是指通过救济受害者,使被扭曲、破坏了的社会关系得以矫正和恢复,从而使个别的法律主体仍然可以在恢复正常的法律关系中正当的享有权利。 教育权的法律救济

指当学校、公民的教育权和受教育权受到行

政主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当行为的侵害时,由法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予以矫正、恢复或补救,使之能正当享有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法律活动。 我国教育权法律救济的基本原则 1)事后救济的原则:只有侵害教育权益的不法行为发生之后,受害的当事人才能寻求相应的教育权法律救济,一般不存在事前救济或事中救济。

2)救济主体法定的原则:受害人的权利救济请求也只能向法定的国家机关提起,即只有法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才有矫正和分配社会正义的权利,才能进行进行教育权的法律救济。

3)正常程序原则:法定的国家机关在进行教育权的法律救济,矫正和分配社会正义的过程中,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无程序则无正义的原则。

我国教育权法律救济体制主要是由以下各项制度构成的:教师申诉制度、学生申诉制度、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 教育申诉制度的概念

指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和学生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政府有关部门作出的影响其利益的处理决定不服,或者在其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依法行使申诉权,向法定的国家机关声明不服、申诉理由、请求复查或重新处理的一项法律制度。 教育申诉制度的特点

1教育申诉制度由教师申诉制度和学生申诉制度两部分组成;

2教育申诉制度是一项正式的法律救济制度;

3教育申诉制度是一项专门性的申诉制度;

4教育申诉制度是一项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制度。

教师申诉的管辖:隶属管辖、地域管辖、选择管辖、移送管辖 行政复议的概念

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即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依法可以向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即复议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重新审查并作出相应裁决的活动及其制度。

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1)合法性原则;2)及时性原则;3)准确性原则;4)便民性原则。

行政复议的管辖:上级管辖、本级管辖、特殊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 行政复议程序一般包括:申请、受理、审理、决定、执行五个环节。 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念: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由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行政诉讼的特征:

1)诉讼前提的特殊性:要有行政争议的产生;

2)诉讼被告的恒定性:行政主体; 3)诉讼主体的多元性:法院、原告行政相对人、被告行政主体、检察院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4)程序启动的被动性;

5)审理对象的限定性: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6)举证责任的倒置性:被告承担举证自己无过错的责任。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1)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2)起诉不停止执行的原则;3)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4)不适用调节原则。

行政诉讼的第三人的概念:指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而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到诉讼中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诉讼的程序:1案件的起诉与受理;2)法院审理案件的第一审程序;3)第二审程序;4)审判监督程序;5)执行程序。 监督审判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再审的程序。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异同:

同:都是处理行政争议的行政救济制度。两者产生的根源都在于行政纠纷的存在;目的都是为了解决行政争议,保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审查对象都是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都不能主动进行而必须是依申请的行为。 异:1、性质不同。行政复议是行政活动,本质上属行政机关内部的自查自纠;而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司法活动,本质上是用司法权来监督行政权的依法行使。 2、受理机关不同。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而行政诉讼的受理机关是人民


法院。

3、适用程序不同。行政复议适用行政程序,实行一级复议制,进行书面审理,程序简便;而行政诉讼适用司法程序,实行两审终审制,以公开审理为主,程序严格。

4、审查范围不同:行政复议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用性进行审查;而行政诉讼只能就其合法性进行审查。

5、法律效力的终局性不同。行政复议决定除法律规定的终局复议外,一般不具有终局效力,相对方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行政诉讼的终审判决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

▲高等学校学生开除学籍处分应具备的条件: 1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4)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5)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6)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7)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高等学校做出处分的程序:(处分原则) 1作出处分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2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3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并报学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4有异议时,学生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5委员会对申诉进行复查,15个工作日内作出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6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行政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给予处理并答复。

7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高等学校违反高等教育法的法律责任 ①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②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③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④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⑤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⑥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⑦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⑧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⑨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高等学校教师违反高等教育法的法律责

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行为的法律责任。 2)高等学校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行为的法律责任。

3)高等学校教师弄虚作假的行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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