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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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以下简称研究开发经费)的管理 ,加速 XXXXXX 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科学研究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促进公司经济效益的提高, 根据国家和上级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开发经费是用于进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新技术推广应用的专项费用。 第三条 研究开发经费必须按计划统筹安排,节约使用,讲求经济效益。

第二章 研究开发经费的来源 第四条 研究开发经费的来源:

1 国家、股份公司对重点研究开发项目的专项拨款; 2 由公司成本列支的研究开发项目费用; 3 其它方面筹措来用于研究开发项目的费用。

第三章 研究开发经费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 研究开发经费的使用范围:

1 为进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新技术推广所发生的调研费、资料费、差旅费、技术协作

费、材料费、测试仪器的购置费等费用。

2 为进行研究开发项目评定,进行技术咨询和学术交流等活动所发生的评审费、咨询费、

议费等费用。

3 为开展科技情报及知识产权工作所发生的技术资料费、出版印刷费、专利年费等费用。 4 用于科技进步奖励所发生的费用。

第四章 研究开发经费的管理

第六条 公司技术开发部是研究开发经费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研究开发项目的审定和 费用指标方案的制定以及项目结果的评定工作。

第七条 研究开发经费由公司按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下达到具体项目,实行专款专用,严格管 理,不得挪做它用。


第八条 研究开发经费的拨付按照公司资金拨付的规定执行,各项目承担单位只有在研究开 发项目委托开发合同签订后才能启用, 并由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的使用范围严格控制、 合理 使用。

第九条 研究开发有关内容需要与外单位(公司以外单位)合作或委托其进行的,必须签订 科研项目外委技术合作研究合同,该合同须由公司技术开发部审查后才能生效拨款。

第十条 研究开发经费在使用中有关单位分管技术工作的领导,科技部门负责人要按内控制 度授权的规定执行,并按照不同的项目进行核销。

对于股份公司级研究开发项目, 承担单位在徐州基地者, 其项目经费均在公司的财务部 进行核销; 承担单位在徐州基地以外者, 其项目经费在本单位财务代报, 年底或项目完成后 上转公司财务部。

对于公司安排的研究开发项目, 承担单位是公司所属部门者, 项目经费日常代报在本单 位财务进行, 年底或项目完成后上转公司财务部; 承担单位是公司机关者, 项目经费核销在 公司财务部进行。

第十一条 研究开发经费在部门报销时,须由项目负责人、单位分管技术工作的领导审核, 并在核销票据上签字后方可到财务核销; 研究开发经费在公司财务报销时, 须由项目负责人、 术开发部负责人、 单位分管技术工作的领导审核、 总经理批准, 并在核销票据上签字后方 到财务核销。

第十二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对已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要及时填入科技项目月报报公司技术开 发部。 公司财务部、 技术开发部按内控制度规定每二月核对一次经费支出明细, 核对记录由 财务部门、科技部门负责人共同签字认可。

第十三条 各部门研究开发经费一律不进入本单位成本,年底或项目完成时一次上转公司财 务部核销。

第十四条 对由项目外委技术协作费完成的有关研究内容所取得的成果,在外委技术研究合 同中必须明确:公司为成果第一享用人;形成的固定资产,产权归管道储运公司、公司;形 成的知识产权纳入公司、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对于因研究开发工作需要, 购置 2000元以上设备、 仪器者, 须列 入单位固定资产,并经物控部门签收后方可到财务核销,项目完成后办理有关转资手续。 第十六条 对于各部门自行安排的研究开发项目,其经费使用和管理请遵照此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对于研究开发经费的使用情况,公司将组织适时审查,如发现经费使用不当的, 要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并视具体情况, 收回项目计划安排的投资款项; 如发现违法乱纪 为,追究当事人的法纪责任。 第五章 研究开发经费的核算科目


第十八条 各部门必须按每个项目计算实际成本,研究开发项目的成本科目规定如下:

1 差旅费:用于项目调研发生的差旅费;

2 情报资料费:为进行项目研究所支付的专项资料费和科技情报费; 3 检验试验费:为进行项目研究所支付的检验、化验、分析、测量等费用;

4 外委技术协作费: 在研究开发项目中, 某项工作需要委托其他单位协作或咨询所支付的

费用;

5 运输费:研究项目本身直接发生的运输费;

6 管理费:为进行研究开发项目评定、技术交流等所发生的评审费、会议费等; 7 研究用设备仪器费:为进行项目研究所必须的小型设备、器具、仪器仪表等购置费。

第六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 2011 7 10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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