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抗诉申请书(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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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抗诉,劳动争议,申请书

民事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原案原告)

性别:男 出生: 520 汉族 地址: 广东省珠海市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原案被申请人):珠海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 地址: 珠海市X 联系电话: X

申请人不服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珠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认为珠海市中院终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缺乏证据证明,事实不清,现特提出申请,请求珠海市中级人民检察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依法提出抗诉。

申请人请求:

1 撤销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珠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

认定的基本事实有:

1、被申请人通过设立关联企业“XX公司”恶意规避劳动法,并与申请人签订《保密协议》; 2、被申请人没有给申请人签定劳动合同; 3、被申请人拖欠申请人的社会保险; 4、被申请人拖欠申请人的工资。



事实与理由:


一审、二审认为:不予支持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是错误的。

所谓竞业限制,就是承担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离开用人单位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的业务;保密协议是指用人单位针对知悉本企业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签订的要求劳动者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协议。

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有如下区别:

1)立法目的:保密协议是保守商业秘密,维护正当的市场竞争秩序,不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签订保密协议,劳动者均有义务保守商业秘密。而竞业限制与保密协议目的相同,但强调竞争性企业之间的商业秘密的保护;

2)保密义务要求保密者不得泄露商业秘密,侧重是不能,竞业限制义务要求劳动者不能到竞争单位任职或自营竞争业务,侧重是不能

3保密义务劳动者承担的义务仅限于保密,并不限制劳动者的就业权,而竞业限制义务不仅仅限制劳动者泄密,还限制劳动者的就业;

4)保护方式:保密协议是不允许泄密,而竞业限制是任期内不得兼职或离职后不得从业于竞争性企业。

所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原告签订的就是竞业限制,而不是保密协议,必须支付补偿金。这个协议是被申请人玩弄文字游戏,将协议抬头写为“保密协议”,可协议中又加入竞业

限制的某些字眼,同时还刻意模糊竞业限制中的条款,被申请人游走于“竞业限制”与“保密协议”两种法律概念之间,故意让人模棱两可该份协议到底是保密协议还是竞业限制,可事实终归是事实,协议中多次出现“竞争、竞争关系、任职,兼职”的字眼,和“利用商业秘密之类”均属于竞业限制的范畴。

退一万步来讲,即使法院认为“只要劳动者没有利用公司的商业秘密,就是并未限制劳动者到竞争性企业工作”这句话性质上是申请人的劳动权利受到一定限制,这种限制是为了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择业权,自主择业权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之一,就像其他各种权利必有对等的义务一样,自主择业权也有对等的义务。被申请人既不用支付补偿金,又要限制申请人就业,


真是好事全让它占了,把自己的利益凌驾于申请人的利益之上,违反了基本的劳动法律原则,过分限制、多重限制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使劳资双方处在了一种不对等、不公平的地位。

附:

劳动部在《关于企业员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

用人单位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在中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不超过3)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就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员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意见》

第七条,单位可与行政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约定竞业限制。凡有这种约定的,位应向有关人员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

《广东省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第十三条,单位可以与知悉技术秘密的有关人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前款所称竞业限制是指单位与知悉技术秘密的人员约定在解除劳动关系后一定时间内,被竞业限制人员不得在生产同一种核心技术产品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或者自己从事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一种核心技术产品的生产经营。

竞业限制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年。在竞业限制期间,单位应当向被竞业限制人员支付一定的竞业限制补偿费。

根据《珠海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 企业与员工约定竞业限制的,在竞业限制期间应当按照竞业限制协议中的约定向该员工支付补偿费;没有约定的,年补偿费不得低于该员工离职前1年从该企业获得的年报酬总额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就技术秘密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发生纠纷,可以根据协议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没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珠海市人民检察院



XX2009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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