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等关于转发《企业国有产权转让

2023-08-13 02:22:23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下载word有问题请添加QQ:admin处理,感谢您的支持与谅解。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第一文档网# 导语】以下是®第一文档网的小编为您整理的《河南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等关于转发《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欢迎阅读!
财政厅,国资委,河南省,转发,国有







河南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等关于转发《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并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管工作

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豫国资产权[2004]5

【发布部门】河南省国资委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河南省监察厅河南省审计厅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4.07.23 【实施日期】2004.07.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发改委 、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工商局关于转发《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并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管工作

的通知

(豫国资产权[2004]5号)



各省辖市国资委、财政局、发改委、监察局、审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商局,省直各部门,各省属企业:

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颁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3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对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做了明确规定, 1 / 2










现予以转发。各地、各部门、各国有企业要进一步提高腿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重

要性的认识,认真贯彻落实。现结合我省实际,就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经批准后方可转让,禁止超越权限、擅自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要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要在清产核资、财务审计的基础上,进行资产评估。转让信息要公开发布,转让方式要按规定规范进行。

二、严格落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进场制度。《办法》已于200421日起施行,全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近于依法设立、

2 / 2




本文来源:https://www.dywdw.cn/3fa290785ff7ba0d4a7302768e9951e79b896999.html

相关推荐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