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课程教学改革探索

2023-04-28 17:22:11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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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学课程教学改革探索

[摘要]当前法理学的教学无法体现应有的价值。无论教学理念、教学计划授课内容都与法理学学科的特质和功能存在不相适应之处。因此,理学教学改革的首要任务就是要重新审视法理学课程,结合法理学的教学目的,搭建法理学学的全局性框架,并遵循学生的认识规律,针对教学的不同阶段,灵活运用不同的教学方法,进一步提高法理学教学质量,促进学科的良性发展。



[关键词]理学课程 教学改革 教学方法

理学课程对学习法学其他学科,以及培养法律思维方式、培养法律理论素质和培养实际工作能力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但长期以来,理学课程并未发挥出这些预想的作用和体现出应有的价值。理学虽然是一门理论性比较强的学科,但它毕竟是法学体系中的一个分支学科,它同样具有实践意义。本文以此为出发,在对法理学现状进行理性思考的基础上,探讨如何注重知识与理论传授的同时,紧紧围绕实践特点,针对学生学习的规律进行教学改革,提高法理学教学质量。



一、法理学教学的现状

理学研究法的一般原理、原则、概念、制度是学好其他部门法学的基石,其教学目标是培养学生的专业意识,使学生具备一定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专业理论素质,能准确把握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基本理念,熟练掌握相关知识点并能够运用理学的基本知识和原理提炼法律问题,分析案件或制度,初步具备法学专业的方法论和世界观。然而,大多数院校法理学教学远没有达到这一教学目的,究其原因:



1.认识偏差。从教育理念方面来看,在现有的法理学教学中,教师仍然是教育的中心,学生是被教授的对象,教育还是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为目的;部分学生对于适用于具体案件,用来解决实际纠纷的部门法表现出强烈的兴趣,而对抽象、概括的法理学则避之不及;一些高校对法理学课程的地位、作用缺乏应有的重视,缩学时增开新课程;有的高校没有专职的法理学专业出身的老师,都是安排学部门法的来讲授,往往难以把法理讲透;在高校中从事民商法、刑法、诉讼法教学科研的教师在从事社会兼职工作尤其是兼职律师方面有着相当的优势,这种现实也导致部分法理学教师不能安心从事本职工作。



从法理学教学安排来看,很多学校的教学计划忽视了法学自身逻辑规律和学




生的认识规律。法理学是高于并指导部门法学,以及为法的运作实践、研究实践提供理论指导的一门法学理论学科,如果在学生对部门法尚无了解之前即予讲授,同时将体系庞杂,内容抽象、艰涩的法理学知识不分难易地都塞进一本书里,用一学期时间一股脑儿灌输给这些刚刚高中毕业、没有任何法律基础、缺乏社会阅历的年轻学生,其接受程度可想而知,不符合从易到难、由浅入深的认识规律和法学的内在逻辑规律。



2.模式僵化。就教学手段而言,很多教师不注重现代教学手段的运用;就教学内容而言,教师习惯于分析和讲授书本上的概念、术语、条条框框,忽略学生整体法律素质的培养与提高,忽略学生理论思维能力和法律分析能力的培养;就教学方式而论,“教师讲、学生听”,不注重学生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的发挥;从考试方式来讲,注重检测学生的记忆能力而忽略法学思维能力的考查。法理学法学系中属理论法学范畴,因此,在教学过程中,传统的讲义式教学法的运用更加突出,这种刻板的教学模式,使学生被动接受,机械记忆,不利于法学思维的培养和法律方法的形成,难以实现法学教学目的。



3.脱离实际。法理学作为理论法学,具有高度抽象性,其内容是抽象理论思维的结晶,与法律现象之间有一定距离。虽然我们一直认为法理学研究的是关于法的一般原理、一般概念、一般理论,是对部门法中共同问题的概括、抽象,但法理学内容很少甚至几乎没有与部门法学联系起来。理学教师受其专业和教研室的限制,缺乏对部门法的深入学习和把握,在讲授时难以弥补这个缺陷,客观上导致学生体验不到法理学与部门法之间的紧密联系,体验不到法理学对于部门法学的引导作用。为此,学习、研究法理学不仅需要掌握一定的法学哲学、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历史学等专业知识,具备必要的法律实践感性认识,而且应该具有较好的理论思维能力。



4.教材混乱。作为法学教育的教学科目,必须体现出相当程度的内在统一性和知识整合性,否则,教者难有所宗,学者无所适从。然而,令人遗憾的是,理学及其法学教材的混乱已严重影响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结合。理学教材无法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处于教用两层皮状态,没有产生预想的积极作用。法理学教材司法考试教材、研究生考试教材内容上的不统一也加剧了对法理学学而无用的评价。法理学教材的编写,每每来自相关权力机关,以部门和地方为界,占山为王,各行其是:司法部所属高校自成一体,教育部所属高校又成一格,各部门所属高校竞相上马,各省市所属高校也加入竞争。各式各样的法理学教材混乱无序,甚至在同一教材中,因两位(或多位)编写者的见识不同,而导致法理学教材观点的前后矛盾。至于不同法理学者所主编的法理学教材,在内容及体系上更是五花八门,造成学生思想的混乱,给教学带来极大不便。



二、法理学课程教学改革的框架设计




按照教学计划,理学课程是在大学一年级新生刚入学时开设,这导致了法理学教学的两难:学生学习难,老师教学难。对学生而言,他们刚刚脱离中学时代,法律知识近乎空白,故在学生眼中,理学体系庞杂、内容抽象、理论深奥。我们认为,理学不但要能让学生明白法律背后的道理,而且要让学生具备通过法律工具和法律制度设计切实解决社会问题的能力与素质。正是在这种意义上,必须将法理学教学一分为二并配合相应的教材,形成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相结合的教学框架。



1.教学计划一分为二。教学计划分为法学导论理学”,分别开设于一年级和三年级。法学导论讲授最基本的法学概念、法学知识框架和基本方法,在大学一年级时开设。理学是更高层次的法学理论教育,大三开始学习。这样符合由浅入深、循序渐进,由抽象到具体、再由具体到抽象的认知规律。法学教学的确需要引导性的入门课程,也需要理论性的高度概括课程。如果这样的法学基础理论开设在法学院系的低年级,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给学生以法学入门教育的问题,但另一方面又使低年级的大学生陷入对一些高深的法学理论的难以理解之中,如果将其开设在高年级,又有一个如何引导法学学生登堂入室的问题。在学生对法学基本概念一无所知的情况下,期望他们能很顺利地学好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行政法学、诉讼法学等各个法学学科,显然是极不现实的。因此,须将现有法学基础理论承担着、又未承担好的双重任务予以分解,由不同的两门课程来完成。这种改变的目的就在于,先让学生接触一部分法学原理和应用法学(如宪法学、民商法学),以后再循序渐进地学习法理学



一分为二式改革的意义在于,与已往修补式改革(增减内容)不同,它改变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形成的很不合理的教材教学体系,启动了法理学基本框架的改革,理学教材结构提出了挑战,展示了一条将法理学与非法理学区分开来的思路。我国法理学法学体系中承担的任务主要有两个:一是向学生介绍法的基本理论;二是向学生介绍法律制度的运作知识。但实际上,介绍法律制度运作知识从来就不是真正的法理学内容,一般由法律制度概论”“法学概论”“法学入门等课程来承担,这些内容比较适合于一年级学生。而法理学本身的内容,即理论法学的内容,对一年级学生来说,却过于深奥难懂,应改在专业学习结尾开设,使学生在系统回顾已学专业知识基础上,在高层次理论指导下全面审视法现象,使其认识、分析、运用等能力得以提高。但是,这种做法也有一些不易克服的困难。如何将法理学的内容划分为两个既不互相重复、又有一定联系的组成部分,就是其中最为明显的一个困难,这一问题的解决还需要教材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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