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外来务工人员劳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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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外来务工人员劳动管理条例

【法规类别】职工管理与奖惩 【发布部门】珠海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8.05.21 【实施日期】1998.09.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珠海市外来务工人员劳动管理条例

(1998年5月21日珠海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外来务工人员的劳动管理,保障外来务工人员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台、港、澳、外国企业常驻本市的代表机构(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外来务工人员,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外来务工人员是指无本市常住户口,被用人单位招用的人员。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条例 1 / 2










的实施。

政府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协同劳动行政部门做好本条例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 工会依法维护外来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本条例进行监督。 外来务工人员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第六条 外来务工人员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七条 外来务工人员应当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服从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的管理。

第八条 用人单位不得对外来务工人员因其无本市常住户口而在劳动报酬、工作时间或者其他劳动条件方面实行差别待遇。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外来务工人员,必须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做好参加社会保险、劳动安全卫生、改善生活环境等各项工作。

第二章 用工管理

第十条 用人单位招用外来务工人员的,应当报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自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后7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劳务中介机构张贴招工广告,或者在报刊、电台、电视台发布招工信息,应当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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