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学考研名词解释知识点整理(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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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理性:亦称“目的工具(手段)理性”。德国M.韦伯研究社会形态属性的用语。认为随着市场交换成为一种习惯以及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人们越来越多地从事有目的和合理的活动。社会按照合理的模型来安排,每件东西都以可以计算的理性方式发生作用,世界变得日益清醒,这种理性渗透到社会组织中,改变了社会制度,推动了社会发展。因此,无论资本主义对人造成多大的损害,工具理性都应理解为社会理性化的一个必然内容。但同时他认为,这种理性的发展建造了一个“铁笼”,把人困于其中,人类的发展前途是令人悲观的。该理论遭到法兰克福学派的批判和改造,霍克海默、阿多诺等学者认为,工具理性对自然界起到了技术控制的作用,在晚期资本主义社会中退化为“极权主义理性”,成为维护现存秩序、操纵大众意识形态的工具。

价值理性:德国M.韦伯研究社会形态属性的用语。认为与工具理性的价值中立判断相反,价值理性内含着丰富而鲜明的价值判断色彩。凡是出于伦理、审美、宗教、政治或其他行为方式的考虑,与直接的后果和希望无关的,由纯粹的、排他的、无条件的或特定的价值观念决定的行动方式,都属于价值理性的范围。指出1516世纪的西方基督教,特别是清教徒的生活方式以及行为的价值取向,在一定程度上促生了资本主义精神,使人的价值取向趋于勤俭克己和功利、计算。在《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的结尾处,韦伯认为,现代社会的个性再也不可能是古典主义理想中那种追求完美的、浪漫的个性,而是通过现实理性的日常生活、工作体现出来。希望通过行动来解决或化解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之间的矛盾,自由问题与理性问题结合在一起。

因果多元论:德国M.韦伯关于社会现象因果关系的理论。认为因果关系不是必然的,它只是一种可能性或是一种机遇。对它的把握不存在整体决定整体,或部分决定整体的关系,只存在部分对应部分,或某个原因对某个结果产生影响的可能性。影响社会或历史的因素极其繁多,我们无法找到全部确定的因果关系。

客观可能性:德国M.韦伯用语。指社会现象背后的具体因果关系所实际具有的一种可能性。韦伯认为社会科学的研究对象蕴含着文化价值,具有特殊性和独立性,没有规律可言,只有具体的因果关系。规律具有必然性,而具体的因果关系只具有客观可能性。



社会行动论:亦称“行动理论”。西方社会学理论。20世纪初由德国M.韦伯首创。阐释处于某种特定情境中的行动者如何感知社会情境,鉴别行动目标、期望和价值,及采用达到目标的手段、方法的行为的理论。强调行动者的有意识的取向和有目的的行动。认为这是理解各种社会现象的起点。韦伯提出了四种行动类型:传统行动、情感行动、目标理性行动和价值理性行动。美国帕森斯认为“AGIL(即适应、实现目标、整合与模式维持)范式适用于分析各种社会行动的结构。



社会行动类型:德国M.韦伯用语。对社会行动所作的一种分类。认为社会行动可分为四种类型。目标理性行动:以对外界对象及他人行为的期待作为达到目的的手段。主要体现为通过计算和预测行动的后果,合理地选择有效的手段以期达到最佳效果。价值理性行动:对纯粹行为本身的绝对价值持有自觉信仰。表现为确定某种绝对目标和价值而不考虑实际效果和利害得失。情感行动:由现实的感情冲动引起的行动。传统行动:通过习惯而进行的行动。



社会行动合理化:社会行动的目的与手段符合合理性的过程。合理性指对社会行动的可


能性结果的自觉思考程度以及为实现一定的目标而对手段的选择性程度。如果这种自觉性思考和选择符合关于合理性的标准,那么其行动就是合理的。德国M.韦伯认为目的合理性或形式合理性是社会历史的运动方向,是现代社会的本质特征。

共同体化社会结构:德国M.韦伯提出的社会结构类型之一。指社会行动的调节建立在情绪或感情基础之上的社会关系结构。共同体化是指人们的社会关系建立在主观感觉到其他成员的共同属性上,包括感情的和传统的。

社会化社会结构:德国M.韦伯提出的社会结构类型之一。指社会行动的调节建立在以理性(价值或目的合乎理性)为动机的利益的平衡或者同样动机上的利益的结合之上的社会关系结构。

合法性秩序:亦称“有效性秩序”。德国M.韦伯用语。在《经济与社会》中提出。指在近似或平均水平上取向于准则的社会行动。韦伯认为,合法性秩序总是以被准则所定向的社会行动为基础的,人们越是遵从这一秩序,它就越有效,社会关系就越稳定。

目的合理性:亦称“工具合理性”或者“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相对。一种客观的合理性。涉及纯粹形式的、客观的行动的可计算性,仅仅与技术上的功能有效性相关。主要体现为人们通过计算和预测行动的后果,合理地选择有效的手段以期达到最佳效果。

实质合理性:亦称“价值合理性”。与“目的合理性”相对。一种由伦理的、政治的、功利主义的、等级的、平均主义的要求来衡量的主观合理性。涉及价值和终极目的评价。表现为确定某种绝对目标而不考虑实际效果和利害得失。这种合理性具有不可精确计算的属性。

统治合法化:德国M.韦伯用语。指统治集团为自己的统治寻找合法根据的过程。韦伯认为所有的当权者都编造关于自己进行统治的优越性和天然合理性的神话,千方百计使自己的统治合法化,这种过程来自于上层。



统治合法性:促使一些人服从某种命令的动机,客观上表现为服从这种命令的可能性,不论这种命令是由统治者个人签发的还是通过契约、协议产生的抽象法律条文、规章或命令形式出现的。这一概念涉及被压迫群体所接受和认可的条件,故而是下层的赠品。

权威类型:德国M.韦伯用语。指存在于社会中的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关系的不同形式。在《经济与社会》中提出。认为权威系统由一些具有权威并发布命令的人和另一些有责任服从的人构成。家庭、宗教、商业、国家都可能成为权威系统。权威可由暴力维持,但也须有一定的合法性。权威可以分为传统型、感召型和法理型,它们分别以传统行动、感情行动、理性行动为动力。传统型权威以常规和传统的合理性取得人们的服从,如君权神授下的皇帝,他们依赖于宗族组织或封建系统,任人唯亲,个人效忠,这种统治形式没有合理的上下级关系,没有科层制与奖励制度。感召型权威是由领袖人物感人的超凡魅力、神授的能力产生的权威,这种领袖人物不承认任何规则、习惯与传统,而是作为一个教主或一个革命者出现,耶稣可作为代表。法理型权威是西方资本主义社会所实行的体制,它以法律和理性为权威,以法律规范对社会实行有计划、有预测的管理,它不依赖于领袖的品质或传统的信奉,而是依赖于不以个人感情为转移的法则。有权者颁布法令,也能让人遵守法令。认为这种权威第一次把人与权力分开,权力归于职位而非属于人。统治者按照法律而取得权力。韦伯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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