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罗泰戈拉与欧提勒士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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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罗泰戈拉与欧提勒士打官司

据说有一天,普罗泰戈拉收了一名学生叫欧提勒士Euathlus)。普氏与他签订了这样一份合同前者向后者传授辩论技巧,教他帮人打官司;后者入学时交一半学费,另一半学费则在他毕业后帮人打官司赢了之后再交。时光荏苒,欧氏从普氏那里毕业了。但他总不帮人打官司,普氏于是就总得不到那另一半学费。普氏为了要那另一半学费,他去与欧式打官司,并打着这样的如意算盘: 如果欧式打赢了这场官司,按照合同的规定,他应该给我另一半学费。 如果欧式打输了这场官司,按照法庭的裁决,他应该给我另一半学费。 欧式或者打赢这场官司,或者打输这场官司。 总之,他应该付给我另一半学费。 但欧氏却对普氏说:

如果这场官司我打赢了,按照法庭的裁决,我不应该给您另一半学费。 如果这场官司我打输了,按照合同的规定,我不应该给您另一半学费。 我或者打赢这场官司,或者打输这场官司。 总之,我不应该付另一半学费。 法官该怎么办呢? 《半费之讼》出自陈波所著的《逻辑学是什么》所有的字句和原文完全相同。大多数情况下,一字之差并不会对理解造成重要的影响,但是有时候一字之差就可能会表达出一定的逻辑差异,所以我们经常要为此而保证一字不差。在这里我们假设上面的话就是一段定义。所有分析都依据这一段定义来进行。 这里实际上有两个问题需要解决,第一个问题是法庭所面临的难题,按照普氏和欧氏的意思,他们无疑给法庭出了一个难题。但实际上如果普氏提出诉讼的理由是“欧氏应该给他另一半的学费”,那么法庭的裁决是很容易的。到双方发生诉讼甚至直到法庭对这个诉讼做出裁决为止,欧氏都没有打赢过任何官司,所以法庭的裁决是:按照合同欧氏不应该付学费。也就是说要判普氏败诉。 官司打完之后,普氏和欧氏就可以依据官司的结果和合同来考虑欧氏是否该付另一半的学费了,而根据合同的规定,欧氏要在“帮人打官司赢了之后”才交另一半学费,而欧氏只是自己打赢了一场官司,并没有帮人打赢官司,所以欧氏仍旧不必交另一半学费。当然普氏可以强调帮自己打官司实际上也是帮人打官司,而欧氏可以否认这种说法,如果普氏坚持这种说法的话,那么他们就需要另外的诉讼了,而法官一定仍旧会判欧氏赢,因为法庭会认为帮人打官司与自己打官司是两回事儿,而普氏仍可以坚持他的看法,或者上诉,或者自认倒霉,但无论如何他是得不到学费的,除非在欧氏帮人打赢官司之后。

而普氏当初如果想要在这场官司打完之后得到另一半学费,并且他考虑到可能会有一场诉讼的话,而且那时候他的徒弟还比较容易上当,他当初签合同的时候就应该是这样签的,“在欧氏打赢第一场官司之后”交另一半学费。这样,法庭一定还会判欧氏赢,而在欧氏赢了这一场官司之后,普氏就可以向欧氏要回他的学费了,因为已经符合“欧氏打赢第一场官司之后”的条件了。如果欧氏不给的话,普氏就可以提出第二次诉讼。当然了,普氏应该对法律的条文很了解才行,首先他得确定法庭会受理他的第一次诉讼,因为法庭有可能有理由并不受理他的第一次诉讼;其次第一场官司是否包括上诉,法律可能会规定,普氏在以相同的


理由进行第二次起诉时,只能算上诉,也就是说是同一场官司,这样的话,欧式还是没有打赢第一场官司。当然,普式还可以强调第二次诉讼的理由已经改变,已经变成了 “欧氏已经打赢了一场官司,所以它应该付给我学费”,应该算是第二场官司了。从这个合同来看,普罗泰戈拉要想得到他的另一半学费他还有很多的问题需要考虑。

而如果普罗泰戈拉想给法官出个难题,让法官无法判决的话,他可以在合同中这样规定,“在法官一想到(如果有办法在法官想到的同时确定)要判欧氏赢的时候,欧氏就应该付学费”,这样就会导致法官无法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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