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报告防伪标识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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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报告防伪标识查询

事务所应按照防伪标识编号和鉴证报告签署日期的先后顺序对应使用防伪标识,除作废和破损外,不得跳号、缺号使用。

第十六条 事务所在使用、保管防伪标识过程中发生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省注协;防伪标识遗失的,应及时在《辽宁日报》公告,声明作废,并向省注协备案。

事务所对破损的防伪标识要妥善保管,不得自行处理,应在下次领取防伪标识时,上缴省注协;对当年剩余的防伪标识要在次年首次领取防伪标识时,上缴省注协。

事务所因故终止的,应由原主任会计师或首席合伙人在终止后7个工作日内向省注协上缴剩余的防伪标识。

第十七条 事务所应严格按照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试行)》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

对业务收费达不到收费基准价百分之八十的,省注协应逐项审核确认。

事务所应在向委托人提交鉴证报告时全额确认业务收入,并开具收费发票。

第十八条 事务所不执行本办法的,省财政厅及省注协不受理其股东(合伙人)变更、注册会计师注册及年检等事宜。

事务所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省注协予以行业自律惩戒。

第十九条 省注协应当建立健全防伪标识管理制度,严格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保管、发放防伪标识。

对利用工作之便,违规发放防伪标识或不执行本办法规定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要求事务所报备的具体内容、方式及表式,由省注协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xx11日起施行。

附件:守信承诺书

附件:



为维护注册会计师行业形象,提升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社会公信力,我们完全同意并严格遵循辽宁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印发的《辽宁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验资报告统一使用防伪标识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众郑重承诺:

一、主动在本事务所出具的审计、验资等鉴证报告上按要求粘贴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监制的?审计报告防伪标识??验资报告防伪标识?

二、自觉建立健全防伪标识登记、使用、保管、备案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防伪标识。

不贩卖、转借及转让防伪标识。

三、严格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制订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不以降低标准收费、相互压价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支付回扣、佣金、介绍费、信息费等费用和消费。

四、及时登录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备案登记防伪标识使用信息和向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报备。

五、遵循企业会计制度和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向委托人提交鉴证报告时全额确认业务收入,并开具收费发票。

本事务所如果违反上述承诺,自愿接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惩戒,并在《辽宁日报》等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致歉信》,承担因此发生的全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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