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社会学中透视犯罪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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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学中透视犯罪原因

作者:陈洁庄小茜

来源:《科技创新导报》2011年第23

:菲利在著作《犯罪社会学》中提出了犯罪原因三元论的理论,使得学界对于犯罪原因的探讨进入了社会学领域,这对于犯罪学的发展来说是一次飞跃。我们需要通过在社会学视野中对犯罪原因的探讨进而对应地来分析我国的犯罪现状,最终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关键词:犯罪原因社会预防

中图分类号:D9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1)08(b)-0251-01 引言

犯罪作为自有人类社会出现后就产生的一种社会现象,人们对其原因和防治办法的探索从未停过。犯罪学也经历了一个从古典阶段、实证阶段和现代阶段的发展过程。在实证阶段以龙勃罗梭为代表的犯罪人类学派对犯罪人进行了大量的实证研究,将犯罪学从对刑罚和刑法研究的古典时代转向犯罪和犯罪人研究的实证时代,形成了现代意义上的犯罪学的基础。但龙勃罗梭仅仅建立在犯罪人类学基础上的研究视野太过狭窄,得出的犯罪原因也比较单一,不能完全解释犯罪生成的原因,自然也无法提出真正有效地犯罪预防手段。因此,以菲利为代表的犯罪社会学理论应运而生。菲利在1882年出版了专著《犯罪社会学,通过严谨的实证研究方法论表现了他的犯罪社会学思想,在其中,他提出了著名的犯罪原因三元论,开始了从社会学角度研究犯罪原因。

1 犯罪原因三元论产生的背景及内容

在菲利之前,龙勃罗梭的犯罪人类学的研究大多局限于天生犯罪人和习惯性犯罪人,但这种犯罪出现的概率极低,对于一个正常人来说,仅仅是生理方面的因素是无法引起一次犯罪的动机。菲利充分运用实证研究的方式,在收集了大量刑事司法资料进行了深入分析后,菲利主张从法律现象的角度对犯罪进行研究之前,必须首先研究各国重复出现的犯罪的原因。这都是一些自然的原因,我曾经把他们分为人类学的、自然的和社会的原因三类。由此可见,菲利将产生的犯罪的原因分为了人类学因素、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三类。人类学因素继承了龙勃罗梭的研究基础,自然因素是对于生活的自然环境的注意,而社会因素则是任何足以使人类社会生活不诚实、不完满的社会条件。菲利不仅列出了这三方面的因素,更论证了三因素之间的关系,这三个要素本身之间存在着互为因果的关系。他声称我们必须认识到原因和结果的区别只是相对的,因为每一个结果都有其原因,每一个原因也都有其结果,因此,如果不幸物质的和精神的是变态的原因,那么像生物学上的异常这样的变态本身也是不幸的一个原因。每一种因素的相对作用都会随着每一种违法行为的心理学社会学特征而有所作用。菲利充分地将社会学的知识应用于分析犯罪原因,构建了一个犯罪多因素理论的体系,是犯罪学的发展的一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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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犯罪原因三元论的进步性

首先,社会学中认为社会系统层次设计的是不同人们之间的互动,通俗的说,是指人们之间的相互依赖”,人作为组成社会的一部分,每个人都有着或多或少的社会关系,每个人都无法避免与社会的交往,与其他人的交往。人会作用于社会,但社会同样也对人的行为产生积极或消极的影响。美国结构功能主义社会学R.K.默顿从社会结构的角度分析犯罪行为的原因。认为社会一方面大力强调成功,一方面却没有提供获得成功的正当手段,或是社会结构本身限制了一部分人取得成功的可能性,人们不得不采取最有效的、尽管是非法的手段,造成犯罪。例如,当社会资源分配不均贫富差距扩大的时候,就会产生一些无固定职业并伺机寻求更高层次的生活的人群,这些人群,受到欲望的冲击和腐化,渴望高档次的生活,但是其技能水平和文化程度都不能达到愿,从而他们便产生了心理和现实的巨大反差,然而对于某些社会生活环境不良或个人素质较差的个体来说,便表现出了某种犯罪的倾向,开始是小偷小摸后发展为抢劫、盗窃等犯罪行为,还可能发生具有一定技巧性的侵犯财产性犯罪。这是社会对人产生的消极影响。因此,在犯罪原因的探究中考社会学是必不可少的。

其次,社会学派与人类学派一样反对把自由意志作为犯罪的原因,甚至否认自由意志的存在,但不同的是社会学派都是综合原因论者,社会学派并不是只承认犯罪的社会原因,而是相对于人类学派,比较重视犯罪的社会原因。人类学因素是内因,一个人先天的生理问题或许是隐形的,正常的情况一般不会显现,但只要借助社会因素这个外因的作用,在某种社会条件下就会凸显,成犯罪,这是大多数犯罪行为形成的过程。像天生犯罪人这样完全由生理因素操纵的罪犯少之又少,只是极少数现象,不具有普遍性,并不能代表整个社会的犯罪现状。近些年来,青少年犯罪的增加,使得犯罪社会学理论得到了重视,青少年的智力心理等都还不成熟,促成其犯罪的主要原因只能是社会原因,家庭、学校、环境、交往、文化生活等相关因素在青少年的犯罪中起到的是最主要的作用。综上,社会学派在兼顾其他因素的同时侧重社会因素是更科学和更符合现实的,因此,将将社会学纳入犯罪原因考虑的范畴具有进步性。 3 犯罪原因三元论的效应

犯罪是一种不可避免的社会现象,但人类不会任由犯罪肆无忌惮地扩大,而犯罪也是可以通过采取一定的措施进行预防和控制的。传统上,对于犯罪的预防和控制往往只是采取了加重刑罚这一手段,但人们渐渐发现,愈发严厉残酷的刑罚对于减少犯罪来说是没有裨益的。菲利对于这种盲目崇拜刑罚的评价为:“崇尚刑罚是指刑罚成为公共意识中的惟一措施,但由于它不能保护诚实者的社会,只能打击而不能一直医治那些陷入犯罪深渊的牺牲者,因此总是造成有损于道德及物质福利的情形。一个人是否犯罪并不是因为他是否惧怕刑罚,而是因为各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我们需要在刑罚以外寻找更为有效地措施。对此,菲利的刑罚替代措施给予我们一些启示。预防犯罪应当着眼于消除促使犯罪产生的各种因素,即人类学因素、地理因素、社会因素。在这三种因素中人类学的、地理的因素不易改变甚至于不能改变,只有通过改变较为容易改变的社会因素来改变三者的综合因素,从而达到控制、减少犯罪的目的。因此,要预防犯罪就要采用和实施两种措施,一是改善社会环境;二是永久或临时性地消除犯罪。既然是预防,就应该转变观念,从传统的罪后转移到罪前”,注重事前犯罪的预防要比事后惩治犯罪更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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