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原因的社会学解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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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犯罪原因是犯罪学的基本问题之一,犯罪学家们对犯罪原因进行了不懈的探索,本文以二战后期美国著名社会学家帕森斯的结构功能主义为理论基础,在一种宏观层次上,利用社会学的分析方法,解构社会越轨行为和犯罪行为,分析犯罪原因,同时提出了社会控制的作用与方法。希望以一种交叉学科的分析方法,解析犯罪学的基本问题。 〈关键词〉社会连续统 人格 文化 社会 越轨行为 犯罪原因 引言

自从犯罪学产生以来,不同时代、不同国度的犯罪学家们对犯罪原因这个古老的论题进行了不懈的探索,并且形成了犯罪学领域中最为复杂的理论群,因而犯罪原因的研究是犯罪研究的基本问题之一。⑴在犯罪研究中,犯罪原因是中处于重要的地位。犯罪学的产生就是以对犯罪原因的研究为开端的,但是各国的犯罪学家们对犯罪原因始终存在着分歧,例如:菲利把犯罪原因分为人类学因素、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即犯罪原因三元论。而李斯特将犯罪行为归结为个人原因和社会原因共同造成的,即犯罪原因二元论。同时,菲利和李斯特又根据各自的犯罪原因理论提了相应的犯罪控制和社会对策理论。菲利指出,为了防止社会免受犯罪的侵害必须充实“代替刑罚”的社会政策、福利政策等,传统的刑罚是不够的,对行为人应科处作为对其“危险性”处置的“制裁”⑵而李斯特根据其犯罪原因二元论提出了“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的著名论断。

由此可见,犯罪学家们都是以当时的社会背景下的犯罪学和社会学方法相结合去研究犯罪原因的。社会学角度去研究犯罪原因和提出犯罪对策,是犯罪学领域中的最一般形式。⑶二战后期美国著名的社会学家帕森斯改革了以前的社会学理论,提出了结构功能主义理论,将人类的理性置于一种更坚实的基础之上。下面将以帕森斯的结构功能主义为理论背景和主要思路,将人类社会置于社会连续统一体中(帕森斯称为社会连续统)考察个人在社会中的角色地位,以及因为社会行为中的相对作用而形成的相互关系,以解析由于个人的某种需要无法满足或其他各方面的原因,而导致了社会越轨行为和犯罪行为的形成。 人格系统

所谓人格,是指“人在自己的素质和环境的制约,但同时能作为主体决定干什么”人在自己的素质及环境之下,通过日常行为或体验的积累自己形成了自己的人格。⑸人是一种社会性动物,在社会交往过程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复杂的。同时在人的意识形态的领域,人格是一个重要的概念,因为人格涉及到个体的需求倾向,这些需求倾向是合群需要和精神需要。通过社会化过程,客体的社会化阅历逐渐丰富,它们成为具有个体身份的社会有机体中的一分子。人们在社会生活和交往中,往往都有自己的生活圈子(生活群落或生活群体)中国有句俗语:“物以类聚,人以群分。人们在社会连续统中,都有各自的利益需求和目的,根据人们利益的趋同性,便形成了某种生活群体,生活群体中的个体是有着共同的利益需求、共同的生活方式和共同的兴趣爱好。因为个体之间长期密切的相互交往容易使人变得互相模仿,而且人与人的交往越密切,就越彼此模仿。法国犯罪学家塔尔德提出了“犯罪模仿论”其基本观点就是:个体是由所处的环境中被普遍认同的生活习俗塑造的,如果某人实施偷窃或杀人,这是模仿他人所知;同理,青少年、穷人、社会声誉低的人之所以容易犯罪,是因为他们想努力同富人、成年人、社会声望高的人攀比的结果。⑹日本著名刑法学家团滕重光也认为: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人格,有自己的人格意味着各自具有主体性。„„人格与行为相对作用,任何行为都是人的人格的表现或现实化,没有脱离行为人的人格,也没有脱离人格的行为。⑺人格层次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第一,人格是社会生活的特殊层次,并且意味着个人的独特性。但是这种独特性本身,只不过是社会的产物。人格是具有个体差异性的,但是人是社会的人,要进行社会交往和生活,因此人格形成于此过程中,是社会的产物。

第二,人格层次是主观价值判断的。在人们的社会交往中,因为交往的需要而要进行主


观价值判断,判断人格的类型及基本形态。

第三,在人格层次中,人们的生活群体只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当人们利益需求不同或价值判断标准发生分歧,就会因此而发生分裂,即“道不同,不相为谋” 文化系统

著名犯罪学家迪尔凯姆“确信犯罪并非源于其他的特殊原因(心理的或生理的)而是源于它所从属的文化结构本身。这种观点多少有些绝对化,但我们可以看出文化对犯罪现象的影响是不可忽视的。文化系统是指“意义和价值的广泛的符号模式”文化模式是有人格系统和社会系统来填空的,属于意识形态领域。但是社会的符号价值对社会整体结构包括政权组织形式、经济体制和其社会体制都有巨大的影响作用。在社会连续统中,认识作为不同的角色而存在的,例如:在妻子面前时丈夫,在父母面前是孩子,在孩子面前是父母,在领导面前是下属,在下属面前是上级。我们不妨把这些不同角色称为“角色丛”“角色是非人格化的社会职位,它以特定的方式履行其义务和责任。”⑻ 那么在人的社会交往中,因为角色的不同人们就要承担不同的责任和履行相应的义务。每个人在社会连续统中都扮演不同的角色,当人们在分配系统中难以得到每个角色相对应的报偿时,即角色参与得不到满足,就会产生越轨行为。通俗的说,因为人们的心理异化或不堪承受压力,而不愿扮演某种角色,如社会职位低下的民工、某些无工作的流浪者,因为他们的心中有一种渴望迈向更高层次生活的梦想,同时也存在着犯罪后逃脱罪责的侥幸心理。他们想方设法改变自己的社会角色,便采取最直接的方法,那就是犯罪。 另外,“一个人所承担的各种角色,是在不同时期由社会系统的不同部分所决定;早期角色取决于家庭,后期的角色取决于家庭难以控制的友谊群体,常常更取决于远离家庭和友谊群体的社会制度,诸如学校和政府之类的制度。”⑼在犯罪学理论中,“亚文化论”是现代犯罪学的主要理论之一。文化本身有主导文化和亚文化之分,亚文化作为一种为一定社会群体所遵从的社会性的行为和价值体系,虽然是社会文化的组成部分,但却相对独立于社会上居于主导地位的价值和行为体系而存在。这里的“一定社会群体”主要是指青少年。而“亚文化论”通常用来分析青少年的团伙违法现象。“他们的得违法行为并不是为了获取物质财富,对人与物使用暴力一般并不具有超出暴力之外的经济目的,而旨在谋求在同龄人中的地位和声誉。⑽然而,事情并非如此简单,角色义务的分配、社会化了的需求倾向和价值之间一旦出现裂痕,价值的高度一致性就有可能产生尖锐的冲突和剧烈的动荡。“⑾一系列的角色义务在某种程度上缺少共享文化导致的冲突,因为这意味着角色的主观意图与客观需求不吻合。现在社会中的职务犯罪多基于此,许多干部他们在主观上过高估计自己的社会角色的地位和作用,同时又对客观物质需求没有克制能力,便做出了各种为了金钱名誉不择手段的犯罪行为。因此,文化因素在犯罪中的作用具有超越时空和现行经济政治制度的历史延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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