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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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诊,制度

会诊制度



1.对危、急、重症、疑难或合并躯体疾病的患者应进行会诊(急诊会诊、科间会诊、全院会诊、院外会诊)

2.急诊会诊可以电话或字面形式通知相关科室,会诊科室接到会诊通知后,会诊医师应在10分钟内到达。

3.科间会诊:患者病情超出本专科专业范围,需要其他专科协助诊疗者,行科间会诊。科间会诊由经治医师提出并填写《会诊邀请函》送至被邀请科室。应邀科室应在24小时内派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进行会诊。会诊时经治医师应在场陪同,介绍病情,听取会诊意见。会诊后会诊人员要填写会诊记录单并签名。

4.全院会诊:病情疑难复杂且需要多科共同协作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大医疗纠纷或某些特殊患者等应进行全院会诊。全院会诊由科室主任提出,填写《会诊邀请函》,报医务科登记、备案并决定会诊日期。会诊科室应提前将会诊病例的病情摘要、会诊目的和拟邀请人员报医务科,由医务科通知有关人员参加。会诊时由医务科或申请会诊科室主任主持,经治医师认真做好会诊记录。

5.院外会诊:

1邀请外院医师来院会诊:当患者的病情需要,本院无相应的医疗条件,经治医师评估会诊的必要性,提出会诊;经科主任或主任医师审核同意;患者或患者授权委托人、监护人知情同意后,可填写《会诊邀请函》提交医务科,医务科登记备案,并与具有相应资质的外院医务部(科)联系,由被邀请医院医务部(科)指派专家进行会诊,会诊后会诊医师填写《会诊记录单》。外院专家会诊所产生的费用由患方承担。

2)本院医师外出会诊:派本院医师到外院会诊,按照院内《医师外出会诊管理制度》执行。

6.会诊前会诊医生下医嘱“请**科会诊”会诊后会诊意见由经治医师整理并记入病程记录,会诊情况应简要摘录在《会诊登记本》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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