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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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诊,制度

会诊制度



一、会诊范围

(一)凡遇疑难病例,院内或科内诊治困难者。

(二)本科误收他科病人或待查病人确诊为他科疾病者。 (三)本科病人合并他科疾病需协助诊治者。 (四)急、危重症病人需他科协助诊治者。

(五)重大手术或某种治疗前,因病情复杂,涉及某些科别的专门知识需要提供咨询或协助。

(六)有医疗争议或医疗纠纷需要分析判断。

二、会诊医师须做到:

(一)详细阅读病历,了解患者的病情,亲自诊察患者,补充、完善必要的检查;

(二)会诊医师须详细记录会诊意见,提出具体诊疗意见并开出本科医嘱,会诊记录包括会诊意见和建议、会诊医师的科室、会诊时间及会诊医师签名等; (三)必须充分尊重病人的知情权,对患者需要自费或部分自费的药物或医用材料以及特殊用法须在会诊意见记录中注明,并告知患者和患者授权代理人履行签字手续;

(四)对疑难病例、诊断不明确或处理有困难时,须及时请本科上级医师协助会诊;

(五)会诊过程中要严格执行诊疗规范;

(六)严禁会诊医师不亲自查看病人电话会诊。 三、会诊形式、时间、程序及人员要求

(一)急诊会诊:对本科难以处理急需其他科室协助诊治的急、危、重症的病人,由经治医师或主治医师提出急会诊申请,并同时上报本科室上级医师,并在申请单上注明“急”字,特殊情况可先电话邀请再补开会诊申请单。由被邀科室值班医师(仅限非行政班时间段)或主治以上医师担任会诊医师立即前往会诊,会诊医师应迅速10分钟内)到达申请科室进行会诊,申请会诊和到达会诊时间均应记录到分钟。上述会诊医师若不能处理会诊问题时,应及时邀请自己的上级医师到场指导会诊。急诊会诊后,应在会诊记录上书写诊断及处理意见,并向上级医师汇报。

(二)科内会诊:由经治医师或主治医师提出,科主任召集有关医务人员参加讨论,每人所发表的意见及最后综合性意见应记录入病历。

(三)科间会诊:应在 24 小时内完成;由经治医师提出后填写会诊申请单,上级医师同意并签字后送被邀请科室。被邀科室安排主治以上医师担任会诊医师,书写会诊记录,注明完成会诊时间。

(四)院内大会诊:应在提出会诊申请后 48 小时内完成;参加人员原则上应是(副)主任医师或各科主任。由科主任向医务科提出申请,医务科负责通知专


家和主持讨论。

(五)院外会诊:

1本院暂时不能诊治的疑难病例,由科主任提出,经医务科同意后并备案,填写院际会诊申请单,邀请外院专家来院会诊,亦可组织进行网络远程会诊。

2、外院邀请本院会诊者,必须经医务科批准,科主任指派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前往会诊,到外地会诊返院后须报告医务科备案。

3、夜间需外院会诊或外院请本院会诊时,由总值班负责,第二天报医务科备案。

(六)科内、院内、院外的集体会诊:经治医师要详细介绍病史,做好会诊前的准备和会诊记录。

会诊中,要详细检查,明确提出会诊意见。主持人要进行小结,认真组织实施。

(七)门诊间会诊:由本专业主治医师及以上人员提出,由门诊部负责,尽可能在当日完成(不含多种疾病多科治疗的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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