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4恒大地产集团驻各地财务人员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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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地司财字[2008]第004 签发人:夏海

恒大地产集团驻各地财务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公司对各公司的服务和管理,保证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财务信息、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可靠,财务工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为本规定所称财务人员是指集团各地的全体财务人员。 第三条 集团对派驻各地的财务人员进行直接管理,其入职、免、调配、考核奖惩、转正核定、工资调整、离职等方面统一由集团管理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 各地区的财务人员对所在公司和集团负双重责任。既要认真完成所在公司的财务税收工作,并不断提高协调、服务的管理职能,同时对所在公司进行财务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并及时向集团汇报。

第二章 财务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 各地区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包括财务总监),必须由集团直接委派,并必须符合以下资格要求:

一、 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敢于坚持原则,有维护集团整体利益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 熟悉国家和所在地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熟悉并能坚决贯彻集团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 具有较全面的财会专业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具有财经专业教育大学本科或以上文化程度,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五年以上财会工作经验并有良好工作实绩,且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四、 身体健康,能适应本职工作。

第六条 其他财务人员的入职可以由集团委派或在当地招聘,任职条件参照上述第五条规定,并按集团的人事规定在集团办理审批入职手续。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任职各地区的财务负责人: 1、因渎职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2、因监控、审核、操作失误,导致公司资产严重流失的; 3、不坚持原则,不如实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参与公司在帐务上弄虚作假的;

4、违反财经纪律、制度,利用职权贪污、挪用公款的; 5、个人负债数额较大且到期未清偿的。

第三章 财务人员的职责与权限

第八条 财务人员的职责: 一、财务负责人的职责:

1、必须代表集团对所在公司资产营运、财务管理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2、遵守国家财政税收政策,组织、保证集团各项财会制度和其它有关制度的贯彻执行;

3、根据集团财务管理制度,细化公司的财务管理规定和操作流程,建立健全公司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4、组织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定期进行经济活动分析,及时上报集团及向所在公司领导汇报;

5、负责组织对所在公司资金计划落实执行和事后检查分析,有效使用资金;

6、每月向上级财务部门报告本公司主要的财务会计工作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重大问题须即时报告。

二、其他财务人员的职责:

1、在所在公司财务负责人的领导下完成本岗位职责; 2、重大问题或特殊情况必须随时向集团财务中心报告。 第九条 财务负责人行使的权限:

1、负责本公司的财会工作,管理本公司的财会人员,有权向集团提出对本公司财务人员的入职、任用、晋级、调动、奖惩等方案提出初步意见;

2、对违反国家和有关地区法规、集团规定和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有权制止或纠正,制止或纠正无效时,提请公司负责人处理并报告集团;

3.主管公司财务收支工作,公司的所有支付必须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后按权限报公司负责人、集团领导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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