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曦与王刚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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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曦与王刚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16

【案件字号】(2021)03民终6063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亚东马志星苏丽娟 【审理法官】张亚东马志星苏丽娟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王曦;王某某 【当事人】王曦王某某 【当事人-个人】王曦王某某

【代理律师/律所】孙金波北京雪莹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孙金波北京雪莹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孙金波

【代理律所】北京雪莹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王曦 【指导案例标记】0 1 / 3

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指导案例排序】0

【裁判结果】本案按照上诉人王曦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2 22:22:13

王曦与王刚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03民终6063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曦。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金波,北京雪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曦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0)0113民初164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曦收到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上诉人王曦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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