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昱淋、杨清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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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昱淋、杨清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15

【案件字号】(2020)06民终1648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洪丽萍易惠莲林莉 【审理法官】洪丽萍易惠莲林莉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王昱淋;杨清杰 【当事人】王昱淋杨清杰 【当事人-个人】王昱淋杨清杰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王昱淋 【被告】杨清杰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经查,龙海市人民法院于2020411日向上诉人王 1 / 3








昱淋邮寄送达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上诉人收到通知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王昱淋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15 21:40:21

王昱淋、杨清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06民终1648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昱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清杰。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昱淋因与被上诉人杨清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2020)闽0681民初2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经查,龙海市人民法院于2020411日向上诉人王昱淋邮寄送达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上诉人收到通知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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