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安徽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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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工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财政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和《安徽省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表现优异全脱产学习的全日制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奖励名额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分配。

硕博连读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纪守法,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3.成绩优异,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4.按规定交纳学费。 (二)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除符合以上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发表论文。以安徽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申请人为第一作者(或者除导师外的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其中被SCISSCIEIISTPCSCDCSSCI等收录的论文,以检索证明为准。

2.出版学术著作(包括专著、译著、教材等)

3.获得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安徽大学或者本人为专利权人)


4.获得奖励。以主要参加人完成的科技成果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励(有个人获奖证书、安徽大学为获奖单位)或者通过省部级及以上成果鉴定(安徽大学为完成单位)或者在学术科技文化竞赛中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励。

5.能证明本人具有显著科研能力或突出发展潜力的其它事项。

(三)科研成果或奖励的时限为在校读研期间;每个研究生在读期间原则上只能获得一次国家奖学金。

第四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学校分管领导、纪检监察部门和研究生院负责人以及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成员不少于7人。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实施工作,受理研究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任主任委员,纪检委员、相关管理人员、研究生导师和研究生代表任委员,成员不少于7人,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组织申请、评选推荐等工作。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评审程序为

(一)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向所在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行代表作品制度,申请人提交相关科研和奖励材料不超过两件(项)

(二)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评选推荐。各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进行初步评审,按学校分配的推荐名额推荐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候选人。

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应当充分尊重本单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确定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候选人后,应当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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