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正义及其价值分析【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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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文献综述

法学

程序正义及其价值分析

一、程序正义的起源。

程序正义视为“看得见的正义”,其实是英美人的一种法律传统。这源于一句人所共知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 but must be seen to be done.。所谓的“看得见的正义”,实质上就是指裁判过程(相对于裁判结果而言)的公平,法律程序(相对于实体结论而言)的正义。

在西方思想史上,自从亚里士多德以来,有关正义的理论文献可谓汗牛充栋,有关正义的理论学说可谓学派分立,但这些正义观念所关注的多是所谓“分配的正义”“均衡的正义”以及“矫正的正义”,强调“给予每个人以其所应得的对待”或者“对同等情况予以同等对待”,即使人们所应得的权益得到平等的维护,应得的义务得到平等的履行,应得的责任得到合理的分配。这些观念基本上属于“实质正义”或“实体正义”的范畴,因为它们重视的是各种活动结果的正当性,而不是活动过程的正当性。换言之,只要某种涉及人们权益之分配或者义务之承担的活动最终的结果符合人们所承认的正当性、合理性标准,这种活动本身就是完全可以接受的,不论人们在形成这种结果时经历了什么样的过程,但是,这种局面从本世纪60年代以来发生了变化。一些学者从关注人类自身的前途和命运出发,开始研究过程或程序本身的正当性问题。1971年,美国学者约翰·罗尔斯出版了著名的《正义论》A THEORY OF JUSTICE)一书,在该书中提出并分析了程序正义的三种形态:纯粹的程序正义、完善的程序正义以及不完善的程序正义,并着重对纯粹的程序正义进行了论述。在罗尔斯看来,如何设计一个社会的基本结构,从而对基本权利和义务做出合理的分配,对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以及以此为基础的合法期望进行合理的调节,这是正义的主要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可以按照纯粹的程序正义观念来设计社会系统,“以便它无论是什么结果都是正义的”。这种纯粹的程序正义的特征是:不存在任何有关结果正当性的独立标准,但是存在着有关形成结果的过程或者程序正当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标准,因此只要这种正当的程序得到人们恰当的遵守和实际的执行,由它所产生的结果就应被视为是正确和正当的,无论它们可能会是什


么样的结果。例如,公平机会原则的作用就是从纯粹的程序正义的角度保障分配的正义得到实现,因为纯粹的程序正义具有巨大实践优点是:在满足正义的要求时,它不再需要追溯无数的特殊环境和个人不断变化着的相对地位,从而避免了由这类细节引起的复杂原则问题。罗尔斯所分析的正义问题显然不限于法律程序问题,而是涵盖了社会政治和经济结构的各个方面,不论他的理论能否以及能在多大程度上被人们所接受,他所提出的程序或者过程本身的正当性问题却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他的理论对人们的深刻启示在于,在对一种至少会使一部分人的权益受到有利或者不利影响和活动或决定做出评价时,不能仅仅关注其结果的正当性,而且要看这种结果的形成过程或者结果据以形成的程序本身是否符合一些客观的正当性、合理性标准。差不多在罗尔斯的理论出现前后的一段时期,在法哲学领域内,也出现了一种研究程序正义的思潮。 二、程序正义在中国

在我国也有很多学者对研究程序正义有深刻的研究。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陈瑞华教授在其著作《程序正义理论》中通过程序正义价值的角度对程序正义进行了阐述。我国刑事诉讼法也规定法院在刑事审判过程中违反法律程序的行为规定了法律上的后果:判决结果无效。由此可见我国对程序正义还是比较重视的。 三、放眼中国国情

北京大学副教授陈永生,在对我国近年来的刑事误判案件进行归纳终结后,撰文《我国刑事误判问题透视》,阐述了我国刑事审判程序的诸多问题。然而程序正义的保障需要强大的经济投入,对于经济相对发达国家较为落后的我国是一笔不小的负担。我国人GDP仅为3500美元不到许多发达国家的一层,甚至是GDP第一名的卢森堡的三十分之一。

参考文献

[1]陈永生:我国刑事误判问题透视[J].中国法学,2007(3).

[2] John RawlsA THEORY OF JUSTICE [M].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9. [3]阎学通:警惕人均GDP的误导 谨防人均GDP误事[J].环球时报,2011(5). [5]陈瑞华:程序正义理论[M].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

[6]Michael D.Bayles:Procedural Justice:Allocating to Individuals[M]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1990.

[7] 刘然,朱丽霞:罗尔斯的政治法律思想述评[J].湖北大学学报,2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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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高照明:罗尔斯与当代西方政治合法性根据寻求的转向[J].江苏社会科学2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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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张娣英,胡帆:罗尔斯对功利主义的批判及当代意义[J].株洲工学院学,2004(6).

[13] Michael D.Bayles: Justice,Rights and Tort Law [M] .Springer-Verlag,1983. [14]KlausR.Scherer:Justice:InterdisciplinaryPerspective[M].Cambridge .Univ.Press,1992.

[15]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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