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土社会中的礼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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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土社会中的礼治秩序

——《乡土中国》读书笔记



“作为中国基层社会的乡土社会究竟是个什么样的社会”——这个问题正是

《乡土中国》所要试图回答的。不得不说,这个问题抓到了一个社会、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存在根基之根本,社会要和谐、要发展、要稳定,首要就是其基层人民是否生活和谐、全面发展以及信仰稳定的问题,而了解这个基层的现状无疑会有莫大帮助。

这个乡土性的基层社会,其法律,或是这个社会中的人们所熟悉的称法:则、传统、习俗等,也就是维持社会秩序的规则,必然是产生于这个特定的社会环境以及人们的互动中的。法律与社会的关系不言而喻,法律不能超脱社会,则它就是无效率的,虚无的,解决不了实际问题的;如果法律所植根的社会发生变化变革,也会推动法律的自我更新,否则它就是保守的、过时的;反之,法律也会促进社会民主法治的发展,确保社会的无障碍运行。

我之所以选费孝通先生的《乡土社会》进行阅读,一方面是因为它是社会学专业,也是其他社会人文学科的必读经典,另一方面是其准确无误的抓住了中国乡村社会的特点,尽管只有短短14个章节,其实更像14篇小论文,但它涵盖的研究范围很广,从人民的互动规则到具体的互动方式,从上层的互动管理到基层的互动实施,每一篇都有中心,有论点,有论据,篇章之间紧密相连,层层推进,由表及里,由浅入深。并且费孝通用很多的篇幅阐述了基层的乡土社会与法律的关系,和整个控制系统的运行,这对我国的法制建设有很大的启示意义。

由于本文的目的是陈述《乡土社会》这本小册子中关于社会和法律的部分,因而与此无关的内容和章节不再赘述,笔者主要选取的章节是:第四章差序格局、第五章维系着私人的道德、第八章礼治秩序、第九章无讼、第十章无为政治、第十一章长老统治。其他章节内容根据论述需要也有所

以一言以蔽之,与西方“法治”的社会建立在“团体格局”基础上所不同,中国乡土社会是建立在“差序格局”基础上的“礼治”的社会。而法治和礼治的


区别,正体现在“礼”和“法”这两个字上,即维持秩序时所用的力量,和所根据的规范的性质上。第一、法律是靠国家的权力来推行的;维持礼这种规范的是传统的力量。第二、法律是从外限制人的,是被动服从的;礼是从通过教化和道德的内化,从内部来限制人的行为,是主动服从的。第三、不守法所得到的罚是由特定的权力加之于个人的;礼是社会舆论所维持的,做了失礼的事,会见不得人,受人唾弃,这在乡土熟人社会中是致命的。

礼指代何物?书中明确回答,“礼是社会公认合式的行为规范„是经教化过程而成为主动性的服膺于传统的习惯”,而传统又具体指什么,传统是经世代社会所累积的经验,这种经验要能用于知道人们的生产生活。由于这种社会的乡土性,其社会变迁速率极小,人们不用去实时更新他们的知识,只需从上一辈那里习得上辈从他们上上辈口中传授的经验知识,再照办便行,所以在这个变迁缓慢的社会里,传统的效力比现在社会更甚。

要使礼、传统、道德等非横暴性的观念发挥作用,还需要一个教化的过程,也就是社会学中所说的社会化过程。被教化者并没有选择的机会,他所要学习的我们称之为文化的,是先于他而存在的。这种学习的前提是这些文化是稳定的。而教化的过程是家庭代替社会去培育出“合于在一定的文化方式中经营群体生活的分子”,也就是教会新的社会分子在社会中生产生活必须的技能和知识以及所必须遵守的公认的社会规范,这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从出生开始到成年,在这段期间,周围的人又直接或者间接的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向他们传达了越轨的代价和惩罚,同时包括奖赏与罪罚的教化过程才是完整的。这一套社会化系统生产出了一个个合格的社会分子,他们将礼内化于心,并时刻小心谨慎地去遵循它。通常这一任务都是由已经完成社会化的上一辈承担,形成了一种教化的权力,每一个年长的人都握有强制年幼的人进行教化的权力,儒家的“出则悌”也要求人们逢着年长的人都得恭敬、顺服于这种权力,进而延伸出了长幼之序的互动方式,就是费孝通先生所说的“长老统治”,在亲属原则下,长辈对下一辈有很强的控制力,这种控制囊括了生活的各个方面。

乡土社会对违反了礼治秩序的人又如何处理呢?与现代社会不同,在乡土社会里,律师是没有地位的,一个负责地方秩序的管理者,维持礼治秩序的理想手段是教化,而不是惩罚。礼治意为对传统规则的服从,人们对这些规则从小就熟


习了,长期的教育已把外在的规则化成了内在的习惯,每个人知礼是责任,社会假定每个人是知礼的,所以打官司成了一种羞耻之事,表示教化不够,也即所谓“子不教,父之过”。书中给出了一例调解会的实例,参加的人员有负责主要调解的一乡长老、保长、乡绅和被调节的双方,调解通常的村公所进行,由乡绅开口动用整个伦理原则把被调节的双方都骂一顿,然后让双方都认了罚,回家去。而这样简单的“审判”程序是很有效力的,中国人所谓的家丑不可外扬,也正是在熟人社会里才会起作用的行为规范。

在无为政治、长老统治、名实的分离这三个章节中,费孝通先生概括了乡土社会的权力结构,主要包括四部分:一是在社会冲突中所发生的横暴权力;二是从社会合作中所发生的同意权利;三是从社会继替中所发生的长老权力;四是在激烈的社会变迁过程中的时势权力。这四种权力是可以同时存在的,并不冲突的,一个好的统治者需要兼顾好冲突和合作,做到冲突里有合作,合作里有冲突,长老权力又通过教化控制着合作和冲突的潜在可能性,如果社会变迁发生,就产生了“文化英雄”的时势权力。这四种权力是理解中国基层乡土社会礼治秩序的关键。

现在的中国,礼治秩序的根基在瓦解,前所未有的社会变迁使传统的经验不再有效,人们失去了信仰,长老权力也随之缩小,和平发展的原则使横暴权力也不再有效,相反,同意权利和时势权力占了主导的地位,礼治社会正在向法治社会转变。人们不再以打官司为耻,基本的法律常识是每个人社会化中所应具备的,但原有对诉讼的观念还是很坚固地留存在广大的基层社会里,也因之使现代的法治不能彻底推行,司法制度在乡土社会发生了很特殊的副作用,它破坏了原有的礼治秩序,但并不能有效地建立起法治秩序,社会失范在不断发生。针对这种情况,一方面法治秩序的建立不能单靠制定若干法律条文,重要的还得看人们怎样去应用这些设备。更进一步,在社会结构和思想观念上还得先有一番改革,让人们形成权利义务观念。如果在这些方面不加以改革,单把法律推行下乡,结果法治秩序的好处尚未看到,而破坏礼治秩序的弊病却已经显现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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