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科生副修专业、双学位制度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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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科生副修专业、双学位制度若干规定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对高素质人才的需求,充分发挥我校多学科的综合优势,充分利用教育资源,进一步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提高学生就业竞争力,学校继续实行主副修制和双学位制,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攻读副修专业和双学位。为规范副修专业和双学位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生学籍所在专业为主修专业,学生根据自己的特长、志趣附加选修的第二专业为副修专业。副修专业以主修专业为必要前提。

第三条 学生申请修读副修专业,必须跨专业类修读;申请修读双学位,必须跨学科门类修读。

第四条 副修专业和双学位面向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本科生。生学有余力并对某专业有志趣者,可申请修读副修专业或双学位。请者必须修完第一学年全部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主副修课程学分不能重复计算。学生从第二学年第一学期开始修读,每人限修一个副修专业或双学位。

第二部分 副修与双学位的教学管理

第五条 副修专业或双学位的教学活动由承办学院组织实施。设副修专业或双学位的学院应根据专业特点和要求,比照该专业本科教学计划制订副修专业或双学位教学计划经教务处核准后负责相应教学环节的实施与管理。

第六条 副修专业总学分不得低于30学分,所设课程为主要的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和必需的实践教学环节。双学位总学分不得低于50学分,所设课程为主要的专业基础课、专业课、重要的实践教学环节和毕业论文。副修或双学位课程学分不得与主修课程重复计算。


第七条 副修专业可采用单独编班上课或插入主修专业相应课程教学班的方式修读。为避免与主修课程冲突,单独编班上课的授课时间可安排在晚上和双休日。

第八条 开课学院要建立修读副修或双学位学生成绩档案,依据学校相关规定和办法规范学籍与成绩管理。

第九条 修读副修或双学位的学生不变更学籍,仍归主修专业所在学院管理。学生申请副修专业或双学位一经被录取,不得随意变更专业。

第十条 学生因休学、停学而暂时中断副修或双学位学习,可保留副修或双学位资格。

第十一条 凡申请修读副修专业或双学位的学生获准修读后,按照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到学校财务处缴纳学习费用,中途放弃者,不退学费。对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办理注册和缴费手续的学生,终止副修或双学位学习资格。

第三部分 修读副修专业、双学位报名程序

第十二条 修读副修专业或双学位的学生,应于第二学年第一学期(秋季学期)第一周内填写《修读副修或双学位专业申请表》,经所在学院审核后,交开课学院审批。开课学院须在第二学年第一学期(秋季学期)第三周公布审批通过的学生名单。

第十三条 经开课学院审批通过的学生,在名单公布后10日内,到财务处缴纳学习费用,并凭申请表和缴费收据到开课学院登记办理正式注册手续,按照副修专业或双学位教学计划要求选修课程。报名时须提交一寸免冠彩色照片7张。对在规定时间内未办完手续者,为放弃。正式注册名单由开课学院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部分 毕业与学位授子

第十四条 修读副修专业或双学位的学生,其毕业和学位授予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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