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科技青年联合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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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科技青年联合会章程

20031128日第三次会员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名称四川省科技青年联合会(简称四川省科青联。英文名

Sichuan Youth Association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缩写SYAST

第二条 四川省科青联是根据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由四川省具有创新思维和创新业绩的青年科技工作者组织起来的群众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青年科技工作者的纽带,是党和政府发展科学技术、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一支重要的社会力量。

第三条 四川省科青联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通过所开展的公益性社会活动,团结、组织青年科技工作者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促进科学技术事业的创新和发展、促进青年科技工作者的成长、为我国和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贡献。 第四条 四川省科青联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 四川省科青联的业务主管部门是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同时接受四川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四川省科青联的办公地点为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11号。四川省科协902室,电话:

第二章

第六条 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提高学术水平。

第七条 科技、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进行科学论证、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第八条 帮助青年科技工作者知识更新;在青年科技工作者中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第九条 编辑出版学术和科普刊物,宣传科学精神,举办学术、科普和为青年科技工作者服务的活动。

第十条 在青少年中开展“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尊重创造”、“终身学习”和“弘扬民族精神”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一条 反映青年科技工作者的愿望,维护青年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青年科技工作者提供热情服务。

第十二条 积极宣传、举荐青年科技人才,表彰奖励取得优异成绩的青年科技工作者,为青科技工作者奋发成长,脱颖而出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社会环境。

第三章 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十三条 四川省科青联实行会员和团体会员制。 第十四条 会员的条件

凡承认本会章程,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年龄在四十五岁以下,中级以上职称(含中级技术职称)或同等水平的科技工作者、科技企业家、科技管理人员,均可自愿向本会提出入会申请,经本会理事会通过,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五条 会员的权利

一、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会员有对本会工作讨论、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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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会员有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和请求本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 第十六条 会员的义务

一、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和积极参加本会工作的义务;

二、会员有维护青年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了解和反映青年科技工作者意见和要求的义务; 三、会员有向本会交纳会费的义务。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由本会理事会撤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八条 凡依法成立,赞成本会章程,并自愿申请加入四川省科青联的青年科技工作者团体,均可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理事会通过,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九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

一、团体会员有向本会推荐会员的权利;

二、团体会员有对本会进行监督、讨论、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三、团体会员有根据本会的决议精神,依法独立开展团体活动的权利。 第二十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

一、团体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的义务; 二、团体会员有向本会缴纳会费、报告团体活动情况的义务;

三、团体会员有维护创新科技工作者合法权益,反映创新科技工作者意见和要求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团体会员如果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由本会理事会分别依据情节提出警告或撤消其会员资格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 会员和团体会员都有退出本会的自由,退出前应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十三条 凡在四十五岁以上,有一定社会、学术影响,并愿意参加和支持四川省科青联的各种活动者,可由常务理事会直接授予荣誉会员、荣誉理事称号。四川省科青联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顾问。

第四章 组织和职权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五年召开一次,如与特殊情况可缩短或延长任期。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执行机构为理事会。每届理事会任期五年,如遇特殊情况可缩短或延长任期。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和秘书长一人。每届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按民主程序选举产生理事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理事由理事会按民主程序选举产生,在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予以调整和增选。本会主席、副主席同是理事会的主席、副主席。 第二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职权、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方针和工作任务; 三、修订、修改本会章程; 四、选举理事会理事;

五、认为有必要处理的本会的其它重要事宜。

第二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主持工作;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行使理事会的职责。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负责本会全面工作,由秘书长负责日常工作,常务理事会聘请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会期由主席会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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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工作机构、工作委员会或派出办事处,承办本会有关日常工作。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 组织实施章程中规定的任务;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本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 四、行使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三十二条 由本会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组成主席会议,处理理事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五章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举办科技实业和各种科技咨询活动的收入; 二、接受国内外单位、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三、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会费; 四、接受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资助。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在常务理事会监督下按照有关财务制度进行管理,并定期向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 经费开支范围:

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工作会、学术交流会,学术报告会、学术考察、论证会等项经费开支。其标准按有关财政规定办理;

二、开展科技咨询,技术服务和承担委托任务所需费用;

三、邀请海内外有关专家讲学,作学术报告、科学考察的酬金及旅差费等; 四、购置办公用品,设备和报刊,业务书籍等费用的开支; 五、本会办事机构所需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行政费用开支; 六、开展联谊活动及为会员服务所需开支。

第六章



第三十五条 本会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实行。

第三十六条 本会如遇到特殊情况需要解散时,需经理事会提案,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程序,申请注销登记,并报告省科协、省民政厅备案,其债权债务由理事会负责清理,省科协监督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会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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