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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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新政发[2015]95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5.10.12 【实施日期】2015.10.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新政发〔20159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妥善解决好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国务院令第649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490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国发〔20144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就全区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临时救助的工作原则和目标任务 1 / 3










(一)工作原则。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

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临时救助遵循应救尽救,主动施救;及时适度、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制度衔接,各项救助、保障制度协调配合;政府救助、社会帮扶、邻里互助、家庭自救相结合的原则。

(二)目标任务。临时救助制度要以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为目标,通过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鼓励社会参与,增强救助时效,补“短板”、扫“盲区”,编实织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安全网,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履行好主管部门职责,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临时救助工作;各级财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各司其职,主动配合,密切协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申请、调查、审核、日常管理和服务等具体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困难排查、信息报送、宣传引导、公示监督等工作。

二、临时救助对象范围

(一)家庭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二)个人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以上如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 2 / 3










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

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临时救助对象认定办法,规定意外事件、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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