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快速轨道交通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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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快速轨道交通项目建设专项

资金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09.07 【字 号】沈政发[2012]44 【施行日期】2012.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铁路 正文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快速轨道交通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的

通知

(沈政发〔20124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推进我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的顺利实施,保证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规范我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设立快速轨道交通项目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市快速轨道交通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并纳入沈阳市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的地铁等城市快速轨道公共客运系统及其附属设施。 二、专项资金管理原则。

(一)集中管理、提高效率原则。将可用于快速轨道交通项目建设的各类资金集中管理,利用杠杆作用融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现项目资金多元化、市场化运作。

(二)控制风险原则。专项资金规模与快速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实施进度及资金需求互为匹配,有效控制和防范债务风险,确保资金安全和债务足额偿还。


(三)专款专用原则。专项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得发生市政府规定用途以外的支出。

三、专项资金通过以下方式筹集:

(一)对于已通车和在建的快速轨道交通线路,按规划经过的区、县(市)、开发区内所有经营性用地的总成交价款3%提取专项资金。

(二)对于新建快速轨道交通线路,自开工起按规划经过的区、县(市)、开发区内所有经营性用地的总成交价款3%提取专项资金,已经计提的不再重复计提。

(三)根据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复函》(辽财综函2003133号)和《关于继续执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辽财非〔2010950号)规定,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提高到省规定的160/平方米,由此增加的配套费专项用于快速轨道交通项目建设。

(四)市地铁集团(所属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及其代扣代缴施工单位的营业税、所得税、印花税等税收的地方分成部分。

(五)国家和省用于快速轨道交通项目建设的专项拨款。 (六)市政府确定的其他资金。

四、专项资金使用方向。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快速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的资本金、快速轨道交通建设项目贷款的还本付息、快速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的其他建设支出。

五、专项资金使用程序。由市建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我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建设资金需求、专项资金年度收入预计和项目实施进度等情况,按照统筹安排、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快速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并纳入年度城建资金计划一并实施。

六、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快速轨道交通建设部门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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