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屠宰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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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屠宰场制度



动物屠宰场动物入场及动物产品出场登记制度





1、动物在进入定点屠宰场(厂)时,应拥有有效的检疫合格证明并须经驻场(厂)检疫人员查证验物,证物吻合的方准入场,同时做好记录。



2、证物不符或无有效检疫合格证明的或未经检疫的动物,关入隔断观察圈,隔断观察 30 天后进行重新检疫,合格动物方可屠宰,不合格动物进行无害化办理。





3、动物屠宰后经过驻场(厂)检疫人员宰后检疫、合格动物产品经检疫人员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加盖验讫印章后方可出场,同时作好产品流向登记。不 合格动物产品,依法进行相应的办理,其办理花销由畜 ()主肩负。动物屠宰场检疫申报制度



1、屠宰动物前业主或货主应当向驻场(厂)检疫员提前申报检疫(提前

小时)。

2、经检疫合格的动物方可屠宰,对伤残等须急宰的动物应经驻场(厂)检疫员检查赞成后按相关规定进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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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得屠宰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不得屠宰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



4、对屠宰动物依照相关的屠宰检疫规程进行检验,对检疫合格的动物产

品,加盖验讫印章或后方可出场,对牛羊等动物屠宰后按国家相关规定推行宰后检疫。



5、未经宰后检疫或宰后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不得出场銷售。

6、对经宰后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必須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动物屠宰场疫情报告制度



一、严格遵守《动物防疫法》、《重要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方法》等法律法规,发现动物疫情,按规定、程序上报。



二、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从业人员发现动物疫情,马上向驻场动物检疫人员反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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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屠宰场制度



三、驻场动物检疫人员发现动物疫情,驻场检疫班组负责人要及时向当地动物卫生督查机构负责人进行报告。



四、发现疑似重要动物疫情,当地动物卫生督查机构要及时与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沟通,按规定、程序上报。



五、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不得阻拦他人报告动物疫



情。



六、严格遵守动物疫情宣布规定,未经赞成,任何人不得擅自觉布动物疫



情。



七、违反本制度,造成动物疫情扩散延长,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动物屠宰场消毒制度



一、屠宰场应设有专职消毒工作人员,有必备消毒器械,并有 15 日以上的消毒药品库存。



二、屠宰场应在场区出入口、生产区门口设吻合要求的消毒池,如期冲刷、更换消毒药,常年保持消毒液的有效浓度。



三、进场动物,在进入待宰栏从前要按规定进行消毒。



运载动物车辆进行消毒后离场。



四、屠宰加工场所和屠宰工具做到宰前、宰后各消毒一次。



五、屠宰或检疫检验过程中,如所用工具波及带病菌的屠体或病变组织时应将工具完整消毒后再连续使用。



六、选择吻合国家规定的,对病原体敏感的消毒药,严格按比率配制,消毒药应现配现用,交替使用。



七、保持厂内干净卫生,无污水、血渍、污物齐集。生活区每季度很多于一次大消毒。



八、发生动物疫情时的消毒,按国家疫情办理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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