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银保监分局关于同意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鲅鱼圈支行开业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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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银保监分局关于同意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

鲅鱼圈支行开业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20.08.10

【字 号】营银保监复〔202083 【施行日期】2020.08.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营口银保监分局关于同意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鲅鱼圈

支行开业的批复



锦州银行营口分行:

你行《关于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鲅鱼圈支行开业的请示》(锦银营发202011号)收悉,根据《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审核,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鲅鱼圈支行“三证”齐全,具备开业条件,现批复如下:

一、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鲅鱼圈支行开业。 机构名称: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鲅鱼圈支行。

二、住所为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平安大街25-红海新区C-32#门市。 三、核准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鲅鱼圈支行在其总行的授权下,开展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


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业务;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经上级行授权的其他业务。

四、接到此文后,你行要在10日内到我局领取金融许可证,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此外,应按照《关于调整金融许可证公告相关事项的通知》要求,于领取金融许可证日期后30日内自行到报社按照附件格式内容进行信息公告,并将当期报刊于登报后10日内报送我局。

五、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鲅鱼圈支行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并在开业后1个月内向我局报告开业情况。未能按期开业的,应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我局提交开业延期报告,开业延长期不得超过一次,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未在规定期限内开业的,此开业批准文件失效,由我局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特此批复。

营口银保监分局 202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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