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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娜、王大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07 【案件字号】(2020)冀10民终119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杨帆汪铁刚丁德松 【审理法官】杨帆汪铁刚丁德松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李娜;王大力;刘艳;廊坊福地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当事人】李娜王大力刘艳廊坊福地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李娜王大力刘艳 【当事人-公司】廊坊福地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何宁河北张国庆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何宁河北张国庆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何宁 【代理律所】河北张国庆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李娜;廊坊福地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1 / 3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被告】王大力;刘艳 【本院观点】应进一步查清解除案涉房屋买卖合同的具体原因,根据双方履行合同情况,依法作出判决。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第三人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应进一步查清解除案涉房屋买卖合同的具体原因,根据双方履行合同情况,依法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19)冀1082民初256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李娜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295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1-10-23 18:49:33 李娜、王大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10民终11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娜。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宁,河北张国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大力。 2 / 3 本文来源:https://www.dywdw.cn/7947372d551252d380eb6294dd88d0d233d43ca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