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乐乐、刘军伟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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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乐乐、刘军伟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8.18

【案件字号】(2021)01民终9866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涛 【审理法官】陈涛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魏乐乐;刘军伟;巩义市宜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育英街分公司;巩义市宜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当事人】魏乐乐刘军伟巩义市宜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育英街分公司 【当事人-个人】魏乐乐刘军伟

【当事人-公司】巩义市宜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育英街分公司巩义市宜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魏乐乐

【被告】刘军伟;巩义市宜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育英街分公司 【权责关键词】合同反诉 1 / 3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魏乐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4 07:38:56

魏乐乐、刘军伟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01民终9866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魏乐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刘军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巩义市宜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育英街分公司,营业场所河南省郑州市巩义市育英街25号附1号。 负责人:赵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巩义市宜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巩义市紫荆路街道滨河路44-46号。 法定代表人:赵璐。

审理经过 上诉人魏乐乐因与被上诉人刘军伟、巩义市宜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育英街分公司、巩义市宜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21)0181民初26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8 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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