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花园酒店债务纠纷案 1、结合案例,谈谈银行的贷款过程是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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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

中国青年旅行社广西分社与香港中国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举办的价作经营企业桂林花园酒店(以下简称花园酒店)1985年筹建期间,欲向荷兰商业银行香港分行贷款1300万美元。1985115日花园酒店向广西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提交《桂林花园酒店贷款保函申请书》,请投资公司作担保人。投资公司于同124日复函同意出保,其前提条件是:桂林花园酒店以酒店的全部房地产作为抵押。投资公司于1986827日向贷款方荷兰商业银行香港分行出具《保证书》,保证借款人所借1300万美元及利息,当借款人到期不按借款合同规定偿付时,投资公司在收到贷款方书面通知后十天内,以同种货币代为偿付。同日花园酒店便与以荷兰银行香港分行为代理行的几家银行(下称贷款银团)签订了为期八年半的《借贷合同》,并与198610月至198711月间,分十九次从贷款银团提取了全部贷款1300万美元。

按照《借贷合同》规定,花园酒店应于1987109日支付贷款银团第一期贷款利息,但该店直至同年11月日才偿付,构成第一次违约。1988年元月11日花园酒店应付第二期贷款利息,但未予支付,构成第二次违约。1988417日花园酒店向投资公司请求代为偿付,投资公司于1988419日支付花园酒店的第二期贷款利息及罚息给贷款银团,并将该款转作花园酒店向投资公司


的短期借款。1988527日花园酒店应向贷款银团偿付第一期到期本金及到期利息,由于无力偿付,构成第三次违约。贷款银团根据合同规定,于1988723日宣布全部贷款本金、利息和其他费用提前到期,要求花园酒店立即付清。酒店无力偿付,贷款银团遂要求投资公司履行保证人务。投资公司于1989222日代花园酒店向贷款银团清偿了尚所欠本金及利息等共1453490465美元。投资公司履行了担保义务后,便向花园酒店追索。因酒店未予偿付,投资公司遂于1989317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年512日法院作出判决。代花园酒店偿付投资公司代其偿付的第二期贷款利息、全部贷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偿付所欠投资公司担保费及其利息、罚息,赔偿投资公司经济损失,诉讼费由花园酒店负担。花园酒店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广西高级法院。广西高级法院判决除变更一审因担保费计算有误外,均维持原判。

二、银行贷款流程

①受理。经办人员向客户介绍建设银行个人消费额度贷款的申请条件、期限、利率、担保、还款方式、办理程序、违约处理及需要借款人承担的各项费用等情况,对借款人的借款条件、资格和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②调查。调查人员根据有关规定,采取合理的手段对客户提交材料的内容真实性进行调查,评价申请人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

③审批。由有权审批人根据客户的信用等级、抵押情况、质押


情况和保证情况,最终审批确定客户的综合授信额度和额度有效期。

④发放。在落实了放款条件后。客户根据用款需求,随时向银行申请支用额度。

⑤贷后管理。贷款行应按照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借款人及保证人的收入状况、贷款的使用情况、抵()押物价值变化及性能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要有书面记录,并归档保存。实行保证或信用方式的应对保证人或借款人的信用和代偿能力进行监督,并要求借款人和保证人提供协助。

⑥贷款回收。贷款行根据借贷双方在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日期,从约定的还款账户中扣收。借款人也可以到贷款行营业网点偿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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