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公文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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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使学校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结合全县教育系统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三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四条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和学校秘密的安全。 第五条 学校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对本校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学校应明确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配备相对稳定的人员,负责全校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六条 学校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学校职能部门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学校职能部门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二)通告:适用于公布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三)通知:适用于批转学校职能部门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学校职能部门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四)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五)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六)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七)批复:适用于答复学校职能部门请示事项。 (八)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九)函:适用于不相隶属单位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七条 学校公文主要由发文单位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单位、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单位等部分组成。

(一)发文单位标识由发文单位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后面加“文件”组成;对一些特定的公文可只标识发文单位全称或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应使主办单位名称在前,“文件”二字置于发文单位名称右侧,上下居中排布;如联合行文机关过多,必须保证公文首页显示正文。发文单位标识推荐使用小标宋体字,用红色标识。字号由发文单位以醒目美观为原则酌定,但只能小于22mm×15mm

(二)发文字号由发文单位代字、年份和序号组成。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单位发文字号。发文字号在发文单位标识下空2行,用3号仿宋体字,居中排布;年份、序号用阿拉伯数码标识;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序号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01不加“第”字。发文字号之下4mm处印一条与版心等宽的红色反线。

(三)上行文应当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其中,“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四)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单位。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公文标题在红色反线下空2行,用2号小标宋体字,可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时,要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间距恰当。

(五)主送单位指公文的主要受理单位,标注时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主送单位在标题下空1行,左侧顶格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回行时仍顶格;最后一个主送机关名称后标全角冒


号。

(六)公文正文在主送单位名称下一行,每自然段左空2字,回行顶格。数字、年份不能回行。正文用3号仿宋体字,文中如有小标题,按结构层次,第一层用3号黑体字,第二层用3号楷体字。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个字。

(七)公文如有附件,应当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先在正文下一行左空2字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附件”,后标全角冒号和名称。附件如有序号使用阿拉伯数码(如“附件:1.×××××”;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附件应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并在附件左上角第1行顶格标识“附件”,有序号时标识序号;附件的序号和名称前后标识应一致。如附件与公文正文不能一起装订,应在附件左上角第1行顶格标识公文的发文序号并在其后标识附件(或带序号)

(八)公文除“会议纪要”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应当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单位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单位都应当加盖印章。

(九)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十)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用3号仿宋体字,居左空2字加圆括号标识在成文日期下一行。

(十一)抄送单位指除主送单位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单位,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公文如有抄送,左空1字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抄送”,后标全角冒号;回行时与冒号后的抄送单位对齐;在最后一个抄送单位后标句号。

(十二)当公文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印章位置时,应采取调整行距、字距的措施加以解决,务使印章与正文同处一面,不得采取标识“此页无正文”的方法解决。

(十三)页码用4号半角白体阿拉伯数码标识,置于版心下边缘之下一行,数码左右各放一条4一字线,一字线距离版心下边缘7mm。单页码居右空1字,双页码居左空1字。空白页和空白页以后的页不标识页码。

第八条 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297mm,双面印刷。公文应左侧装订,不掉页,后背平整。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 发文办理

第九条 发文办理指以本单位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过程。

第十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并严格遵守行文规则。

(一)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

(二)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单位,需要同时送其他单位的,应当用抄送形式。“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三)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学校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第十一条 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等,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二)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三)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的目的、发文单位的职权和与主送单位的行文关系确定。 (四)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五)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六)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七)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八)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九)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第五章 收文办理

第十二条 收文是指本校收进上级机关、同级单位、下级部门或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

第十三条 收文人员根据来文的单位及内容、性质,编号登记,由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提出拟办意见送校领导批示后,交有关部门办理。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

第十四条 承办部门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紧急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予以说明。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者不宜由本部门办理的,应当及时退回交办的公文处理管理机构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日期,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没有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十六条 送负责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要负责催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

第十七条 代表学校外出参加会议带回的文件、经验材料以及各职能部门直接收到的上级来文,应交至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统一归口,按收文办理程序处理。



第六章 公文管理

第十八条 公文由学校公文处理管理机构的专职人员统一收发、审核、用印、归档和销毁。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本校公文处理的有关制度。

第二十条 公文复印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应当加盖复印单位证明章。

第二十一条 公文被撤销,视作自始不产生效力;公文被废止,视作自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 第二十二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及时整理(立卷)、归档。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二十三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等整理(立卷),要保证归档公文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本校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二十四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确定保管期限,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 第二十五条 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并经学校公文处理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销毁。

第二十六条 学校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学校撤销时,应将需要归档的公文整理(立卷)后按有关规定移交档案部门。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二十七条 拟制、修改和签批公文,书写及所用纸张和字迹材料必须符合存档要求。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教育局秘书股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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