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同业借款操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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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同业借款操作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同业借款行为,防范同业借款 风险,维护同业借款各方合法权益,依据《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 融资监管暂行办法》,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本操作细则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之间 开展的人民币同业资金借款业务。 第三条同业借款应遵循公平自愿、诚实守信、风险自担的 原则。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之间同业借款,借出方的借款资金余 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0%(含50%,下同),借入方的借 款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30%。小额贷款公司在月度内不得突破借款比例。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之间同业借款,应通过市金融办指定 的融资平台办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之间同业借款应逐笔订立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详细约定同业借款双方的权利和 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同业借款双方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二)同业借款成交日期(借款意向书可为预计日期); (三)同业借款金额; (四)同业借款期限;

(五)同业借款利率、计息规则和利息支付方式; (六)违约责任;

(七)双方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同业借款的资金和利息清算应以转帐方式进行,不 得使用现金支付。 第八条同业借款可在取得借出方同意后提前还款,到期后 不得展期。 第九条开展同业借款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开业经营半年以上;

(二)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三)经营管理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和重大违法违规经营 行为;

(四)借入方贷款质量较高,不良贷款率不得超过5% (五)符合市金融办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同业借款期限、利率由借款双方自主协商确定,原 则上同业借款期限不得超过6月,借款利率参照同期“上海银 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

第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首次申请办理同业借款业务,借款 双方应分别向市金融办报备以下申请材料,同时抄报区县金融办 进行初审。

(一)开办同业借款业务申请书,包括申请事由、具备的条 件、开办同业借款的计划等; (二)开办同业借款业务的股东会决议;

(三)双方的《借款合同》主要内容应包括借款双方名称、 利率、期限、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四)市金融办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区县金融办在3个工作日内向小额贷款公司出具 初审意见。 小额贷款公司将区县金融办出具的初审意见材料原件报送 市金融办。

第十三条市金融办在收到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资料和区县 金融办初审意见后,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审核意见。

第十四条借款双方按月于月后10个工作日内向区县金融 办和市金融办报送同业借款业务统计报表。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操作细则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本操作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O一二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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