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 主要股东定向借款操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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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主要股东定向借款操作细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定向借款融资行为,依据《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监管暂行办法》,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小额贷款公司主要股东,是指在小额贷 款公司持股比例5%以上(含5%下同)的法人股东和持股10%以上的自然人股东。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主要股东定向借款,是指小额贷款公司 向公司主要股东借入资金。 小额贷款公司通过主要股东定向借款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 公司资本净额的100%,并在月度内不得突破比例。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向主要股东定向借款必须具备以下 基本条件: (一)开业经营半年以上;

(二)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三)经营管理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和重大违法违规经营 行为;

(四)贷款质量较高,不良贷款率不得超过5% (五)资本运用较充分,注册资金使用率80%以上; (六)符合市金融办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自然人股东的定向借款,不得超出该自然人股东在 本公司的持股金额。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不得通过非法集资和吸收公众存款筹集 资金用于定向借款。

第六条股东定向借款的期限由借款双方协商确定,一般为 3个月以上。借款利率应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最高不得超过 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

第七条股东定向借款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借款合 同终止条件出现,借款合同即行终止,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合 同约定偿还全部本息。


第八条小额贷款公司首次申请开办主要股东定向借款业 务,应向市金融办报备以下申请材料,同时抄报区县金融办进行初审。

(一)开办主要股东定向借款业务申请书,包括是否符合定 向借款的基本条件,定向借款股东个数、最高额度、最长期限、利率水平等内容;

(二)开办主要股东定向借款业务的股东会决议; (三)市金融办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区县金融办在3个工作日内向小额贷款公司出具初 审意见。 小额贷款公司将区县金融办出具的初审意见材料原件报送 市金融办。

第十条市金融办在收到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资料和区县金 融办初审意见后,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开办主要股东定向借款业务,应按 月于月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金融办报送有关统计报表。

第十二条本操作细则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三条本操作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O一二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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