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相容职务分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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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相容职务分离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促进单位内部管理规范化,加强内部会计监督,建立规范的工作秩序,提高业务工作水平,强化中心内部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规定以及本单位内部管理的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内部不相容职务分离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负责。

第三条 不相容职务分离应当达到以下基本目标: (一)规范单位会计行为,保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二)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防止并及时发现、纠正错误及舞弊行为,保护单位资产的安全、完整。

(三)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四条 不相容职务分离应当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一)不相容职务分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以及单位的实际情况。

(二)不相容职务分离应当约束单位内部涉及会计及业务工作的所有人员,任何个人都不得拥有超越不相容职务分离规范的权力。

(三)不相容职务分离应当涵盖单位内部涉及会计和业务的各项工作及相关岗位。




(四)不相容职务分离应当保证单位内部工作岗位的合理设置及其职责权限的合理划分,确保各岗位之间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五)不相容职务分离办法应当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单位业务职能的调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不断修订和完善。 第五条 不相容职务主要包括:负责人、业务经办、会计记录、档案管理、财产保管、稽核检查等职务。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与经办人及记帐人员职责权限应当相互分离、互制约。

(1)货币资金的收付及保管应由被授权批准的专职出纳人员负责,其他人员不得接触;

(2)出纳人员不能同时负责总分类账的登记工作; (3)出纳人员不能同时负责非货币资金账户的记账工作; (4)出纳人员应与货币资金审批人员相分离,实施严格的审批制度;

(5)货币资金的收付和控制货币资金收支的专用印章不得由一个人兼管;

(6)出纳人员应与货币资金的稽核人员、会计档案保管人员相分离;

(7)负责货币资金收付的人员应与负责现金的清查盘点人员和负责与银行对账的人员相分离要进行此类操作的,必须征得相关操作员的授权,并接受授权者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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