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发卫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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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发卫生管理制度

1、美发场所 是其场所卫生管理第一责任人,对场所卫生管理负全面责任。

2、醒目处设置卫生监督信息公示栏,内容包括卫生许可证、信誉度等级、健康证等,场所内设有醒目禁烟标识

3、美发场所的地面、墙面、天花板使用无毒、无异味、防水、不易积垢的材料铺设,并且平整、无裂缝、易于清扫。

4、采购的公共用品用具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规定要求。采购公共用品用具应向经销商索要产品卫生质量检测报告或有效证明材料。

5、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不留长指甲,勤剪发、勤修甲、勤洗澡、勤换衣,饭前便后、工作前后洗手。工作时不得涂指甲油及佩戴饰物,操作过程中严格洗手消毒,保持工作服整齐干净。从业人员不宜在工作区域内食、宿,不宜在工作场所摆放私人物品。

6、必须备有供患头癣等皮肤病的顾客专用的理发用具,用后及时消毒。专用具必须单独存放,并能正常使用,应有齐全的、有明显标志的消毒设施和消毒制度,配备足够数量供消毒周转用的理发工具、用具和毛巾。毛巾须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干净毛巾应存放在带门的专用存放柜内,剃须应使用一次性剃须球或一次性剃须刀片,理发工具应使用理发工具消毒箱进行消毒。

7、理发用化妆品应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GB791687《化妆品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生活美容店不得开设医学美容项目。


8、从业人员上岗前应当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继续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从业人员患有有碍公众健康疾病,治愈之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9、从业人员应进行卫生知识培训,掌握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基本卫生知识和卫生操作技能等,取得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10、传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报告 (一)场所负责人 为责任报告人。

(二)当发生死亡或同时发生3名以上(含3名)受害病人时,责任报告人要在发生事故24小时内电话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三)传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报告范围: 1.室内空气不符合卫生标准所致的虚脱休克; 2.公共用品用具、用水和卫生设施遭受污染所致传染性疾病、皮肤病;

3.意外事故导致的一氧化碳、氨气、消毒剂、杀虫剂等中毒。

(四)发生传染病或健康危害事故时,场所经营者应立即停止相应经营活动,协助医务人员救治事故受害者,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事故的继发。

(五)不得隐瞒、缓报、谎报传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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