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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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为了加强危险品,麻醉、剧毒药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国家财产和师生员工健康及生命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办法:

1、危险品是指易燃、易爆及由公安机关所认定的剧毒化学药品试剂,应严格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2、危险化学品经公安局批准,一旦()购回,必须立即存放在危险品保险柜内,不准私自挪用。

3、对易燃、易爆、剧毒的管理,必须由专人管理,对经常使用和管理的人员加强安全教育,明确责任,确保安全。

4化学危险品须专门场地、室、柜、专人保管,严格建立收发登记制度。危险品柜内危险化学品必须做到定期检查,认真核对数量与质量,做好数据统计,达到帐物相符,确保安全第一。

5、领用危险品时,除按“实验室领用仪器设备配件、实验试剂及材料的规定”中的程序办理外,还须按下列情况具体办理:

①易燃、易爆品必须经分管实验室的领导和安全保卫负责人签名核准。 ②领用剧毒品,应提交实验方案及所需数量,需实验员或指导教师审查,禁超量领取。通过后由实验室分管领导批准。

③易燃、易爆品应存放在阴凉通风处,远离火源。存放地点应配备消防器材。 ④领用剧毒品应严格遵照审批的数量,由两人领取。使用时指导教师或实验员应加强监督。剩余试剂应及时存放于院危险品柜内。

6、实验课需用的高剧毒,麻醉品,严禁带出实验室。使用结束后的危险品废液必须妥善处理。如发生意外,应立即向上级领导汇报,查明原因。

7、一旦发现危险品有丢失,被盗现象,应立即上报校公安处,配合公安处追查落实,并按有关规定严格整顿处理。

8、对违反化学危险品管理的个人,视情节给予处理。



实验室规则



一、进入实验室按指定座位就坐,并保持室内安静。 二、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动用仪器、设备及材料。

三、实验前对照实验要求,认真检查仪器、设备,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老师。 四、实验过程中,严格遵守操作规则,防止意外事故发生,如有意外,听从老师指挥。 五、仔细观察实验现象,如实记录实验数据,准确填写实验报告。


六、要爱护公物,如有损坏,按赔偿制度处理。

七、实验完毕,整理好实验器材,按要求做好清洁卫生和安全卫生。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和制度,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集团公司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含合资企业)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本制度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安全生产法律、其它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规、规章、规定及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工作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条: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工作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安保卫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剧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质检部门负责危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运输部门负责化学品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监督检查、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的驾驶人员、危险化学品装卸人员的资质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二章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储存

第六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 工厂、罐区、油站、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居民区、学校、医院等保护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条: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上加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第九条: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其生产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设施、设备,并应按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一条: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场所设备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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