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大学学生会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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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大学学生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目的:为规范校学生会内部财务管理状况,特制定本制度。内容如下: 第二条 执行部门:由三峡大学校学生会财务委员会统一负责。 第三条 适用范围:三峡大学学生会。

第四条 学生会各部门开展活动前,须先向财委会递交预算申请表,待财委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 活动结束后,各部门须向财委会递交决算表,待财委会核实后统一报帐。若有虚假不实者,一经查出,相关责任人将受到严肃处理。

第六条 各部门的发票须在决算表获批准后一周内上交财委会,不得拖延。

第七条 所有花费先报后支,并以部门为单位,凭有效凭据,统一报帐,发票背面应写清明细,包括时间、用途、经手人和审核人签名,不要先支后报,否则财委会将不予受理。

第八条 在紧急情况下,需购买物品,30元以下可由购买人先购买后汇报,超过30元的,须经校学生会财委会批准后,方可购买。

第九条 学生会干部须严格按照活动计划使用费用。情况特殊须超支购买的,必须经财委会批准后,方可购买。

第十条 财委会负责管理学生会活动经费,定期向校团委和主席团汇报,并做到每一笔帐都有案可查,有据可循,期末要向校学生会全体成员代表大会通报本学期财务支出情况。

第十一条 购买人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如需打字、复印,可先打字、复印,后补条;但内容少于三页者,自行解决。

第十三条 对赞助商的赞助,要写清明细,包括时间、赞助商和经手人签字,由财委会统一保管。 第十四条 三峡大学校学生会财务委员会由校学生会全体成员代表大会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财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最终解释权归秘书处。

三峡大学校学生会秘书处 2007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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