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有关基建经费添置固定资产的管理组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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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关于基本建设项目添置固定资产的管理办法

(试行)

随着学校的发展,基本建设项目(含房屋新建、修缮、装修、改造等)投入不断增加,在基建过程中添置的仪器设备和家具类固定资产显著增多。为了规范和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依据教育部教高[2000]9号《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经财务处、基建处、资产管理处等有关职能部门研究,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是基本建设项目添置仪器设备和家具资产,符合下列条件

之一的必须办理固定资产增加手续。

1. 可以移动的,单件价值800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如分体空调、燃

气热水器等。

2. 可以移动的,单件价值500(含)以上的家具。如可以移动的会议桌、

演讲台等。

3. 属于整套设备资产,但其中有部分可以移动的设备。如安全监控系统的

监控摄像机等。

新建房屋竣工验收前添置的不可移动的电梯、水泵、吸顶空调、中央空调、嵌入墙壁的电源、水、燃气控制开关等,作为房屋资产入财务账,资产管理处不登记设备资产账。但是非新建房屋项目除外。

第二条

基本建设项目添置的设备和家具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时,每件

资产都必须落实保管人,并且须经资产使用单位负责人签字认可。

第三条

固定资产入账完毕,资产使用单位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与维护。未登记的仪器设备和家具等资产也是该资产所在部门日常管理与维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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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之一。

第四条

由于基本建设新建房屋项目需要添置与基建有关的批量仪

器设备和家具时,其添置过程中的洽购谈判、组织招标、合同签署等均由基建处负责。

第五条 第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本管理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资产管理处 财务处 基建处 20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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