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医学五年制医学伦理学论文-人体器官移植的伦理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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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器官移植是生物医学工程领域划时代意义的技术, 医学领域带来了革命性的变化。然而, 随着从试验阶段到应用阶段的过渡, 器官移植医学发展与人们的传统观念、道德、伦理冲突逐渐暴露出来, 使得该技术的开展陷入诸多困境, 在遵循现行的知情同意、生命价值、公平公正、无伤害和无偿捐献等伦理原则时, 常常与具体情景发生冲突, 严重制约了器官移植事业的发展。

活体供者活体器官捐献的一个重要原则是自愿、无偿原则。摘取器官本身是一个损伤性的过程, 健康人提供器官, 要冒出现并发症和危机预期寿命的风险。因为缺少对供者的保障机制, 器官捐献者对捐献行为所产生的伤害后果无力承担, 使许多准备捐献者对即将承受的风险有较大的顾虑, 影响了他们的捐献行动。尸体供者尸体器官是器官移植的主要来源。尸体供体虽然不存在着损害健康的问题, 但同样存在着复杂的伦理问题。尸体供者的伦理困境之一是死亡标准问题, 死亡标准直接关系到供体器官的质量。心跳呼吸停止之前摘取供体器官, 因未受缺血的损害, 是最理想供体。国内脑死亡标准尚未确定, 以致医生无法确定摘取器官的确切时间。另外, 在死者生前明确表示同意捐献的情况下, 如果死后立即摘除由于家属处于极度悲伤很难接受, 但等家属情绪好转后所摘取的器官功能又大受影响; 在死者生前没有明确表示且身份又无法确定时, 生是否有权对其进行器官摘除?死刑犯供体从死刑犯身体上摘取器官也是一个极易引起伦理之争的问题。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伦理难题处于如此地位的死刑犯其真实的意愿难以公开表达, 知情同意的基础不完备; 二是医务人员为了摘取死刑犯的器官就必须在行刑前对其进行必要的检查和处理, 而这样做实际上就违背了国际准则所规定的“不伤害”原则, 三是对于受者来说, 使用囚犯的器官会产生一种心理负担, 担心自己会变得像犯人那样易冲动和容易犯罪。

胎儿供体胎儿供体器官的使用是一个十分敏感的问题。由于胎儿器官组织抗原弱, 排斥反映小, 成功的可能性大, 且有丰富的来源, 因此在某些特定的疾病治疗中更青睐胎儿器官。但是, 胎儿供体的采用涉及胎儿生存权利、淘汰性胎儿标准、胎儿死亡鉴定及处置权限等诸多伦理难题。

受体的伦理困境人体器官是一种稀有的资源, 器官移植供求问题上的矛盾使医生面临着受体选择的伦理难题: 在供体严重缺乏的情况下, 如果有许多患者在等待同一供体, 那么当有供体时应优先供给谁? 病情重的患者更需要尽快行器官移, 但移植的成功率可能比病情轻者要低, 如果一旦失败, 好不容易得来的器官也就被浪费, 病情较轻的病人在继续等待中可能病情也会继续加重。异种器官移植的伦理困境随着移植免疫学、基因工程学免疫抑制疗法的划时代的进步, 异种器官移植被看成是缓解器官供体极度短缺的有效方法。但带来了比同种移植更为复杂而又敏感的伦理难题。

卫生资源分配的困境器官移植的价值是肯定的可是直接决定患者是否能接受治疗的前提, 是患者对医疗费用的承担能力。在基本的卫生保健费和预防水平还不高的情况下, 将大量的资金投人到器官移植上是否合适? 如果器官移植技术所用的资源在卫生事业活动经费中所占的比重过大, 势必会影响其他更有效、更需要的预防医疗项目的开展; 如果太少, 又会影响器官移植技术的开展。建立器官供体激励机制建立器官供体激励机制,可鼓励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器官捐献的行列来, 这是符合中国现阶段的社会道德标准的。建立公平合理的卫生资源分配机制坚持器官分配的效用和公正原则效用即资源的有效利用。效用原则是确保在器官匮乏的现状下使器官移植这一高新技术能最大限度造福人类。制定合理分配卫生资源的准则确定符合实际的器官移植的发展速度和适宜的规模在基本的卫生保健费和预防水平还不高的情况下, 加之伦理道德观念的相应约束, 在开展器官移植技术时,应正确处理器官移植在卫生资源分配中的比例关系,正确处理各种器官移植项目之间的比例关系, 注意轻重缓急, 贯彻成本效益等原则, 确定符合实际的器官移植的发展速度和适宜的规模。

建立器官移植调配中心或网络随着社会的发展, 科技的进步, 愿意死后捐献遗体和器官的人逐步增多,建立全国性的或者区域性的器官移植调配中心或网络, 建立社会器官共享系统, 并同国外相关组织进行合作, 增加器官供应的数量, 以使器官的利用受益最大化, 防止器官不当使用和浪费, 最大可能地避免利益冲突、保证器官分配的公平。

建立经常性的长效的宣传教育机制中国器官移植的伦理难题,器官移植( 捐献) 的伦理宣传进行器官捐献的伦理教育,建立健全“脑死亡”立法目前, 中国仍将“心跳呼吸”作为死亡判断的标准,为扩大器官供体来源, 提高供体质量, 推动国内器官移植事业跨上一个新的台阶, 应尽快借鉴发达国家立法经验, 结合本国情况, 为脑死亡立法。

制定器官捐献方面的法律、法规需要统一立法, 并对争议较大的供体胎儿化问题、器官分配问题、供体补偿问题等以立法形式予以强制性的规范。可以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坚持自愿和推定同意两种形式并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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