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未成年人撑起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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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伞,未成年人

为未成年人撑起保护伞

作者:暂无

来源:《检察风云》 2013年第14



/张宇 张强

张宇,上海浦东人民检察院未检处处长

曾经有人说:每个孩子都是坠落凡间的天使,来世间寻找属于她的那份快乐和爱。日前,上海一国际学校美籍教师MCM AHON因涉嫌性侵至少六名儿童,67日,警方以涉嫌猥亵儿童罪向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MCMAHON613日,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猥亵儿童罪批捕MCMAHON。而此前,从贵州省习水县多名公职人员性侵幼女案,到海南省万宁市的“校长带小学女生开房”事件,未成年人遭受性侵案件的消息不绝于耳。尤其在今年儿童节前后,全国各地曝光的猥亵、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多达11起。这个不愿被提起的“老话题”再次成为全国关注的焦点。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案件分析

根据浦东检察院未检处承办的案件情况分析,我们不禁感叹:如果孩子有较强的自我保护意识,也许惨案就不会发生;如果家长、学校教会孩子更多的防范技能,也许罪犯就不会屡屡得手。总结起来,浦东检察院未检处办理的未成年被害人遭受性侵案件的特点如下:

性侵类案件呈高发态势,且被害人大多为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从2011年下半年至20135月,未检处受理强奸及猥亵儿童的案件,占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犯罪案件的96%。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女性中85%14周岁以下的幼女,平均年龄8岁,最大的14岁,最小的年仅2岁。上海范围内,被害人是外来务工二代的居多。受理的案件中,20%未成年被害人是上海户籍,其余均为外来务工子女,显示出外来务工人员的未成年子女容易成为性侵案件的受害人。

作案手段主要是诱骗和强行逼迫。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少女中有34%是被犯罪嫌疑人以零食、零钱、游戏等诱骗去作案地点后遭到侵害的;有13%是被犯罪嫌疑人强拉至偏僻处后遭到侵害。

作案地点主要在偏僻处、犯罪嫌疑人家中和被害人家中。值得注意的是有17%的未成年少女是因家中无人监护,犯罪嫌疑人闯空门而遭到侵害。

幼童遭受性侵事件频发,暴露了教师、公职人员道德滑坡等社会顽疾,“一对一证据”线索加大了类似案件的侦破难度。但未成年被害人自身性权益意识不强、家庭对未成年人的监管不到位、学校对未成年人性教育的缺失亦使犯罪人有可乘之机。由于“羞愤心理”、“担心孩子名誉遭受更大损害”,瞒案不报,致使多次受害的情况也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被害人为未成年人的性侵害类案件取证较为困难。由于性侵害类案件的私密性以及未成年人被害人辨识能力有限,使得此类案件的证据固定存在一定困难。

部分未成年人防范意识不强,易成为侵害对象。对于幼龄的未成年人,缺乏防范意识,往往被犯罪嫌疑人用一些小恩小惠诱骗。而且这些未成年人认知能力较弱,甚至无法理解犯罪嫌疑人对其实施的侵害行为,无法及时求助。部分犯罪嫌疑人本身与受害未成年人或其家人比较熟悉,从而降低了未成年人的防范心理。


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监管不力。受害的未成年人大多为外来人员子女,其监护人往往忙于打工而忽略了对其子女的监护。

未成年人性知识教育的缺失,目前在中国,家庭性教育并没有得到家长的重视,父母提及“性”总是遮遮掩掩。另一方面,学校针对未成年人性教育的教材还不成熟,导致未成年人对于性知识的缺失。对于性的“无知”不知道还隐藏着多少的被害人。学校应通过通俗易懂的方式帮助孩子建立性安全防范意识,对发现的教师、公职人员猥亵、性侵未成年人的案件给予高度关注,及时采取措施,协助查处相关责任人员;同时加强对教师的监督和指导,严防此类案件再犯。

域外对未成年人保护借鉴

近期媒体曝光的侵犯儿童权益的丑闻直指学校和家庭教育、管理上的种种盲区,更暴露出整个社会道德滑坡的不良趋向。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发达国家与地区在教育和法律规定等方面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对我们有所启示。

相比之下,中国香港在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案件时的理念、原则和做法,处处体现了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人文关怀。除了侦破性侵未成年人的案件外,办案人员更多地关注性侵害案件给未成年被害人的生活、生理、心理等各方面造成的不良影响。在办案方法上,香港警方严格遵守“一站式调查取证”的原则,防止未成年被害人因侦查案件或者媒体报道而反复多次回忆、描述遭受侵害的过程加剧其精神痛苦。对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被害人进行绝对保密,无论是在案件的侦破、审判,还是后续的报道中,都充分尊重未成年被害人的隐私,避免其遭受二次伤害。

美国许多州的法律明文规定,只要与14岁(有的州是16岁)以下的儿童或少年发生性关系,无论对方是否自愿,一律按强奸罪处理。各州对强奸或猥亵未成年人的量刑不尽相同,但都将其视为重罪并处以重刑,甚至于罪犯刑满释放后,相关犯罪记录会在互联网上公布,伴随其一生。根据美国最严厉的反性侵法——《梅根法》的规定,法院对性侵儿童者多判处较重的监禁刑,有的多达一百年。除了苛以重刑外,对性侵儿童者获释出狱后的监管也有明文规定,以此加强对儿童的保护,即性侵儿童者无论搬到美国任何地方,都必须先到当地警察局注册备案,他的照片和相关记录将被公布,减少性侵儿童再犯的可能。

同为东方文化的韩国为严惩对儿童的性犯罪,韩国大检察厅宣布,将对施暴者采取“不宽容原则”,即不适用缓刑,而且要判10年以上的重刑。韩国政府更是将此类犯罪的最高刑期由15年调至50年。20117月,韩国议会通过了“化学阉割法案”,规定对“以儿童为对象进行性犯罪”的初犯和重犯一律进行化学阉割,这是亚洲首部针对严重性犯罪进行化学阉割的法案。

建立全方位未成年保护体系

关爱儿童、保护儿童健康成长,是整个社会的责任。建立全方位、立体化、多层次的儿童防护体系是我们共同的心声,防范、杜绝儿童再次遭“黑手”的措施需要家庭、学校、社会共建。

探索更加有效的侦查技术。性侵害类案件的未成年被害人往往因为年龄太小,认知能力有限,使得其指证的效力减弱,而犯罪嫌疑人往往也利用这点来为自己辩解、否认其罪行。所以,在侦查此类案件时,物证、鉴定结论就显得格外重要。建议父母发现孩子遭受性侵害后,应尽快带孩子去做法医鉴定和创伤处理,以此固定犯罪嫌疑人的作案证据;公安机关在案发后第一时间采集诸如体液、毛发等送交检验,通过测谎等手段,加大审讯力度,突破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




加强未成年人自我防范教育。未成年人虽然认知能力较弱,易受到侵害,但仍然可以通过一些教育手段,加强其自我保护的能力。比如,可以借鉴英国颁布的《儿童十大宣言》(包括背心、裤衩覆盖的地方不许别人摸;小秘密要告诉妈妈;不喝陌生人的饮料、不吃陌生人的糖果;不与陌生人说话等等)。相比案发后用法律武器严惩犯罪人,学校和家长教会未成年人如何进行自我保护是避免伤害的最有效办法。

集合力量,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力度。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完善未成年人权益受害预防及干预机制是家庭、学校、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使命。家庭预防是未成年人保护的第一道防线,家长应当分年龄阶段教会孩子如何防范性侵害;学校通过开设法制课程和安全防范教育,增强未成年人法制观念和自我防范能力;整个社会应当加强道德建设,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司法机关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并为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提供从制度、物质到精神的全方位救助。

加强对未成年子女的性教育。家长应当改变观念,为了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结合其年龄及身心发育状况,有针对性地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性知识的教育。学校要提高性教育的水平,培养专门的性教育者,根据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身心的发展规律,编制不同的教材,以生动、健康的教育方式,使未成年人掌握必要的性知识,也帮助其理解自身的性权益,从而建立孩子的性防范意识。

完善法律规定。我国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妇女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从重处罚。司法实践中,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强制猥亵妇女的并不多见,我处至今还未受理这样的案件。根据该条款规定,一般的猥亵儿童案件的最高刑都是在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对性侵儿童的处罚力度过轻。法律对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处罚力度不大,使此类犯罪日益猖獗,学校、家长瞒案不报,更使犯罪分子肆无忌惮。因此,建议完善刑法关于猥亵儿童罪的量刑规定,加大对此类案件的处罚力度。

编辑:程新友 jcfycxy@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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