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公众责任险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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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公众责任险案例



今年58岁的原告陆女士,是上海一名退休医生。去年51日,她和丈夫、儿子儿媳一家四口来苏州旅游。 51日傍晚,四人驱车来到高新区一家格林豪泰连锁酒店,开了两个房间。当晚10点左右,陆女士在所住房间的淋浴房里洗澡。洗浴后她推开玻璃门走到淋浴房外面时,由于淋浴房外的瓷砖上也溅到水珠,地面湿滑。陆女士一个不注意,滑倒在地。倒地时,她用左手撑了一下,就感觉手腕处一阵剧痛。随后,陆女士丈夫开车,迅速送到苏大附二院诊治,结果证实是骨折。当时酒店方也派人去了,酒店支付全部医疗费用。

第二天,酒店方说他们已经为客人投保了人身损害保险,让陆女士先回家养伤,等痊愈后双方再进行结算。陆女士回沪养伤二个月后,与格林豪泰连锁酒店联系赔偿事宜,但双方始终无法协商一致。今年429日,陆女士将这家格林豪泰连锁酒店告到法院,要求被告赔付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律师费等,总计16600余元。 历经半年,宁海人童先生近日拿到了5.6万元的医药费和误工费。今年124日,他在当地一家酒店就餐,吃完离开酒店时,由于地面较滑,他摔倒在地。送到医院一拍片,结果是粉碎性骨裂。“过年也躺在医院里。”他懊恼地说。

对于事故责任,酒店爽快承担下来了,但对于赔偿金额双方产生了异议,最后大家来到了消保委,经过调解,童先生全额获赔。“这件纠纷能够顺利解决,也主要是经营者投保了公众责任险,减轻了赔偿压力。”消保委工作人员说。

某酒店称:一入住客人于20211112日早上939离开酒店前往石林旅游,晚2105才返回酒店,返回酒店自称发现行李箱有被撬和被翻动痕迹,放置在行李箱内的现金被盗。但根据保安部提供的报告,事发当天,查看监控录像,10楼未发现可疑人员。1027房间门、窗均没有破坏的痕迹,行李箱上有撬痕,房间内所有物品上均只有客人的指纹。另了解,被保险人在客人入住时一般会要求客人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上,在该登记表底部已很明确的提示文字:“本酒店对客人放置于客房内的现金、珠宝及其他贵重物品的遗失概不负责,保险箱设置于大堂前台供免费使用,请在前台参阅有关使用条款”。 我司认为,本案中,客人自称现金放置在房间行李箱内被盗,被盗金额为新台币2.2万元,人民币800元,上述金额除客人本人陈述外,尚无任何其它材料相印证。虽然房间行李箱上有撬痕,但房间内所有物品上均只有客人本人的指纹,如果客人坚持认为其当时现金确属在房间内被盗,且被盗金额为台币2.2万元、人民币800元,则必须提供公安机关或法院对被盗事实及金额的确认文件。

公众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在保险地点发生的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和有关的法律诉讼费用等。


公众责任保险的除外责任则包括: ①被保险人故意行为引起的损害事故;

②战争、内战、叛乱、暴动、骚乱、罢工或封闭工厂引起的任何损害事故; ③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引起的损害事故; ④核事故引起的损害事故;

⑤有缺陷的卫生装置及除一般食物中毒以外的任何中毒;

⑥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引起的任何土地、财产或房屋的损坏责任;

⑦被保险人的雇员或正在为被保险人服务的任何人所受到的伤害或其财产损失,他们通常在其他保险单下获得保险;

⑧各种运输工具的第三者或公众责任事故,由专门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或其他责任保险险种承保;

⑨公众责任保险单上列明的其他除外责任等。

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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