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池州市第一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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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池州市第一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

名录的通知

【法规类别】文化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池政[2007]130 【发布部门】池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12.27 【实施日期】2007.12.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池州市第一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

(池政〔200713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政府批准市文化局确定的池州市第一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计29项),现予公布。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在地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 》(国发〔200542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 》(皖政〔200640号)有关要求,认真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切实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工作。 1 / 2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池州市第一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共计29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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