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社会契约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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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

浅论社会契约论

摘要:《社会契约论》是卢梭的主要代表作之一。 社会契约理论对后世的影响是深远的, 对其的评价也各不相同。 我试以卢梭社会契约论的逻辑起点为出发点, 对社会契约的主旨进行探讨,通过社会契约论的多种思想以求较全面的把握卢梭社会契约论的内容及实质。

关键词:社会契约论;主权在民;公意;政府论

前言

《社会契约论》是卢梭政治法律思想最深刻、最成熟的著作,卢梭针对封建制度和等级特权,鲜明地提出了自由、平等的战斗口号,强烈主张建立以社会契约为基础的民主共和国,集中反映了资产阶级上升时期的民主思想,18世纪美国资产阶级革命和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提供了理论纲领。 一、社会契约论的逻辑起点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就根植于自然法则思想。自然状态是卢梭的社会契约理论赖以建立的前提和基础。他认为,人生来是自由平等的,在进入社会状态之前,人们处于平等的天然状态。这种自然状态最接近人的天然本性,自然状态中的人最本质的特征是自我保存。因为人类最原始的感情就是对自己生存的感情;最原始的关怀就是对自我保存的关怀。卢梭认为自然状态下的人遵循自然法的教导,过着简单、淳朴,彼此间几乎没有交往的生活。 二、社会契约论的主题

17世纪中期霍布斯的《利维坦》的问世纪18世纪60年代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的诞生已过去一个世纪。这时的卢梭已视稳定的社会模式为理所当然,他的社会契约不是用来解释社会稳定之道而是说明社会如何可臻正义。社会契约变成重塑一切社会与政治建制的媒介。卢梭的在《社会契约论》中描绘了人类从自然状态社会状态的应然途径。他认为,最初的人类并没有善恶观念,也不存在道德和义务关系,在生活中起作用的是两个先于理性而存在的原理:一个原理使我们热烈地关切我们的幸福和我们自己的保存;另一个原理使我们在看到任何有感觉的生物、主要是我们的同类遭受灭亡或痛苦的时候,会感到一种天然的憎恶自然法的一切规则正是从这两个原理的协调和配合中产生出来的。这是卢梭所理解的社会契约的使命。

卢梭的社会契约是建立在人们一致同意的基础之上。人们表达同意的方式和载体是社会契约。他认为,政治社会所建立的、由人们之间的集合而组成的社会秩序,乃是为其他一切权利提供了基础的一项神圣权利,这项权利决不是出于自然,而是建立在约定之上的,而只有约定才可以成为人间一切合法权威的基。他认为,把个人意志和政治共同体本身的意志统一起来,政治共同体中的每个成员都不再区分自身的存在和公共的存在。统一的方式和途径是自然状态中自由和平等的人通过签定公约,把每个结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权利全部都转让给整个集体,人们通过缔结社会契约,把所有结合的个人意志结合和升华为共同体的最高的普遍意志公意。

三、社会契约论的主权在民与公意 (一)主权在民

卢梭把自然与社会对立起来,否定文明的历史进程。自然是美好的,自然人是生来自由平等的,然而,艺术科学的发明,土地的分配以及分工的出现,破坏了人的原


始平等,贫困和奴役相随而来。而社会的政治制度和法律非但没有遏制这一不平等的进程,反而把不平等肯定下来。而且,在他看来,一切改良都是无济于事的,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应该先破坏一切,然后按人为的设计重建一切。卢梭的政治设计以社会平等为根本目标。人是生而平等的,但无往不在枷锁之中。”[5这实质上是要以社会组织的方式来实现自然状态的美好境界。 (二)公意

公意是理解卢梭主权在民思想的关键。也是社会公约得以实现的基础。为了使社会公约不至于成为一纸空文,它就默契包含着这样一种规定,惟有这一规定才能使其他规定具有力量,即任何人拒不服从公意的,全体就要迫使他服从公意。”[4]在卢梭的概念里,公意不仅有独特的含义,也有自己的特征:第一,公意是不可能错误的。公意永远是公正的,而且永远以公共利益为依归。”[4]公意是衡量其他一切意志的标准。第二,公意是不可摧毁的。只要有若干人结合起来自认为是一个整体,他们就只能有一个意志,这个意志关系着共同的生存以及公共的幸福。这时,国家的全部精力是蓬勃而单纯的,它的准则是光辉而明晰的 四、政府论

政府原理在卢梭社会契约论中极为重要,是卢梭政治法律思想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卢梭用意志与力量来区别主权者与政府。意志是精神的原因,力量是物理的原因。一切自由的行为,必须首先具备决定这种行动的意志,其次必须具有执行这种行动的力量。”“在一个政治体里,立法权力就是意志,行政权力就是力量。但是行政权力并不能具有像立法者或主权者那样的普遍性;因为这一权力仅只包括个别的行动,这些个别行动根本不属于法律的能力,从而也就不属于主权者的能力,因为主权者的一切行为都只能是法律。卢梭把政府形式划分为民主制、贵族制和国君,又加上混合政体,再提出最理想的政府。 (一)民主制

主权者可以把政府委之于全体人民或者绝大部分的人民,从而使作行政官的公民多于个别的、单纯的公民,这种政府形式叫民主制。比较其他政府形式,卢梭认为没有别的政府像民主的政府或者说人民政府那样易于发生内战和内乱;因为没有任何别的政府是那样强烈地而又那样不断地倾向于改变自己的形式,也不需要更大的警觉和勇气来维持自己的形式。 (二)贵族制

政府仅限于少数人手里,从而使单纯的公民的数目多于行政官,这种形式就称为贵族制。卢梭认为,比起民主制,即使是选举的贵族制,政府共同体的利益更少按照公意的命令来指导公共力量;而且局部的利益之分裂、之危害于共和国,绝不亚于个人的利益。 (三)国君制

整个政府都集中于一个独一无二的行政官之手,所有其余的人都从他那里取得权力,这种形式就叫做国君制或皇家政府。”[8]卢梭批判国君制。他断然说,专制国君制迈进的目标绝不是公共的福祉;而且就连行政权力本身,也在不断地转化为对全体臣民的一种损害。 (四)混合政府

确切说,根本就没有单一的政府。卢梭在对三种政府形式作了较详细的论述之后又对混合政府作了说明,认为一个独一无二的专制主也必须有下级的行政官,个民主政府也必须有一个首领。卢梭提出对各种政府进行弥补与平衡。 (五)最理想的政府


卢梭心目中最理想的政府形式是民主共和国,而且主张建立一个小国寡民的民主共和国 结论

社会契约论是十六世纪以来在西方产生重要影响的一种国家学说,社会契约论者把政治社会的合法性问题放置当下,给人们在逻辑上提供在政治社会之外理性选择和评判公共权力的空间和基点,认为公共权力只有维护和实现每个人自然而然珍视的东西从而得到人们的理性同意时才是合理的权利,其时人们自主承诺的对它的服从才可成为政治义务。正是这样一种独特的理论思维铸就了契约论丰富的哲学蕴涵,并成为西方影响至深的古典自由主义的论证方式之一。 参考文献

[1][]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M].李常山,.山东教育出版社,2001. [2][]约翰.麦克里兰.西方政治思想史[M].彭淮栋,.海南:海南出版社,2003. [3][]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M].李常山,.北京:商务印书馆,1962. [4][]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5][]卢梭.卢梭民主哲学[M].北京:九州出版社,2004. [6][]布丹.国家论六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3. [7][]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3. [8][]洛克.政府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3.

作者简介:尹逊涛(19933),男,黑龙江省哈尔滨人,哈尔滨市南岗区黑龙江大学 法学专业2016级研究生 研究方向为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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