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马赛尔莫斯的《礼物》

2022-04-12 20:21:13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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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进社会的交换

——读马赛尔·莫斯的《礼物》

本书是以一段纳维亚的古老诗集作为开篇,将读者思绪引回到了古式社会的思维模式,以此来导出作者将要讲述的问题——古式社会中交换的形式与理由。

从我所查到的资料中,我对马赛尔莫斯进行了了解。他是爱弥尔·涂尔干的外甥和最杰出的学生。在爱弥尔·涂尔干去世之后,他就成为了法国社会学界的领袖。也就是说马塞尔是出于一名社会学家的角度对这个问题进行阐述的,当然,其中也必然涉及到宗教、法律、道德和经济领域。此处,我也近是对所涉及的法律方面的内容作出自己的理解。

书中在导言部分就向读者们提出了一个问题:在后进社会或古式社会中,是什么样的权利和利益规则,导致接受了馈赠就有义务回报?礼物中究竟有什么力量使得受赠者必须回礼?诚如我们所了解到得,权利与义务是一对概念,在法律领域内,权利和义务具有必然的逻辑相关性,然而在超法领域,两者是不具有必然逻辑相关的,如自然法学派所倡导的“天赋人权”。那此书中的权利与义务是属于怎样的方面呢?

我认为其也属于法律领域。书中提及人们有三个主要的义务:呈献、接受与回献。呈献属于整个交易过程(即书中所述的夸富宴,此处我将夸富宴理解为一种交易)的核心,是这个交易的本质,而产生这个义务的原因就是一个人在所处“社会”中的地位决定的。当在这个“社会”中居于一定地位时,他就有义务与他人分享自己的财富,有时候甚至倾尽所有。如违反这一义务,就会“丢脸”失去在这个“社会”中的权威。而呈献也是“确认”的一种基本行径,当然,这主要是在氏族部落之间的呈献来说,如书中所提及的“小海濑”的传说。相对的,部落中的其他人便有被给予呈献物的权利。

接受被定义为一种义务,也是有原因的。它与我们现代社会接受赠与的不同的。在交易中,“人们无权拒绝接受礼物、或不参加夸富宴。如果拒绝,就表明害怕作出回报,而不想作出回报就是害怕被‘压倒’”一个人如果拒绝接受,就意味着他在群体里的地位下降,在事先就自认卑下。

回献的义务就被认为是夸富宴的根本,当然是除去单纯毁坏物品的前提下。通常情况下,回献的利息一般是高出很多的,这被认为是一种“尊严”“有尊严地回报是一种强制性的义务,如果不做出回报,或者没有毁坏相等价值的东西,那将会丢一辈子的‘脸’”回献对呈献者而言,被认为是可期待的,亦即呈献者对回献享有权利。所以如此相对应的权利与义务就构成了原始人的法律或古式社会中的法律,也可以理解为法律的早期形式。诚如书中提及“人们之所以要送礼、回礼,是为了相互致以和报以‘尊敬’——正如我们如今所谓的‘礼节’。但是,在给予别人礼物的同时,也就把自己给了别人;之所以把自己也给出去,是因为所欠与别人的正是他自己——他本身与他的财






物。”这也就是为何视整个夸富宴的呈献与回献是法律领域的权利与义务的原因。

我们甚至可以将夸富宴或礼物交换的过程视为一种契约。交易双方依习俗而交换礼物,纵使这种契约的交易过程比较漫长,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都是特定的,不履行就会遭受到“惩罚”。像书中所写的“人们的生活彼此相融,在此期间本来已经被混同的人和物又走出各自的圈子再相互融合:这就是契约与交换。

如此严格的呈献与回献义务,马塞尔将其定义为总体呈献。书中如是定义:“首先,不是个体,而是集体之间相互的义务,交换与契约;其次,他们交换的并不限于物资和财富,动产与不动产等在经济上有效用的东西;第三,尽管这些呈献与回献是一种严格的义务,但却透过馈赠礼物这种自愿的形式来完成。”简言之,我认为总体呈献是发生于群体之间的相互间礼物的交换制度,往往具有高息回献的特点。

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在我们看来相对荒谬的原始人的“法律”却是能够适应社会发展的。书中所提到的关于社会保险的立法,就是对这种原始法律的回归——富有的人拿出自己的资产,给为他工作的人,除工资以外的一定的物质保障。这不仅是物质利益,更大地表现了道德利益,这是完全符合社会法学派所强调的法律的力量与权威都是来自其所保障的社会利益的。一方面,我们看出职业道德与行业法律正在逐步形成;另一方面,国家及其群体所要关切的对象转为个体,社会以一种奇特的心态来寻找和照顾个体。所以,一如《礼物》中所写到的,“礼物及当中的自由与义务,慷慨施舍以及给予将来利益等主题,作为一种久被遗忘了的支配性动机再次出现,又重新回到我们当中。

马塞尔通过详尽的分析为我们解释了古式社会中的交换制度,但我认为其中还是存在着不足之处的。

此书是马塞尔通过各种文献的分析而得出来的,即使他精通各种部落语言,但仍然免不了会受到第一手资料人的一些主观影响,所以在有的论述的论据不够充分。其次,他所研究的只是波利尼西亚、美拉尼亚等地区,但却试图在结论中将这些都总结为整个人类的古式社会。这显然是欠妥当的。人类文明在地域上存在着极大地差异,而且我们也不能完全确定,这些后进社会中的生活是否就与先祖的生活一致。时间的延续,为我们积累了各种各样的经验,而一般来说,法律总会在这些经验中得到发展,所以,不能单纯地将后进社会等同于原始社会。总体来说,马塞尔在研究后进社会人类的交换中依旧是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他不仅对后进社会的习俗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同时也直截了当的告诉我们:现代社会的发展如果以一种合理的经济体系替代那些把财产交换当做实现与维系群体之间和个体之间的人际关系的道德行为,是不可取的,有时候,法律的回归也会给人类带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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