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社会学典型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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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当今网络和媒体发达的时代,对有法律意义的典型事件作社会学分析,对中国法

治建设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关于轰动一时的肖志军、李丽云事件,苏力教授曾作过详细分析,但从法律社会学层面上看,并不成功,在其论证的经验起点、论证过程和论证结论上都存在诸多问题值得法学人去批评、思考和检讨。

一、起点:事件的回顾与再梳理—什么才是真正的问题自身逻辑、社会情怀和社会共识 韦伯指出:“社会科学产生于对实际问题的关注,而且还受到人们所要实现的社会变革愿望的刺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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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理,肖志军、李丽云事件作为一个“实际问题”确实给我们提供了

对法律问题进行社会学意义上的认识、分析和探讨的一个生活标本,我们于其中观察社会各群体的生活状态、抽出社会关注焦点、寻找法律在适应层面上的漏洞、整合社会大众对法律规范的各种主张,这是社会学分析的基本程序和方法。同时,法律社会学意义上的分析必须克服那种拟定片面事实、局限于单一范畴和方法、预定价值倾向、偏重单方利益的做法。又如韦伯所说:“某个具体的‘结果’的原因必须从总体条件中去寻找,因为它们以某种特定的方式而不是别的方式‘共同起的作用’(act jointy)才形成某种结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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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对肖、李事件来说,它撩起人们内心激情的起始点,以及由此带来的对法律关注、批评和修法建议的各种社会声音、社会背景是我们首先必须面对的,这是我们立论的基础和“总体条件”。

(一)成为公共事件的起因:一尸两命—又一个秋菊式的困惑

肖、李事件中的“最简单的‘可靠的感性’的对象”是什么呢?,那就是本事件中由于医方缺少“临门一脚”,坚守“非签字不手术”的规则,导致李丽云及其婴儿非自然的、不可抗力的死亡,这无疑是整个事件的起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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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生命的逝去让人伧然落泪而奋笔疾书。

法律人不能有半点轻视这种普通人情感的倾向。这种情感的基础聚合力是强大的。首

先,这里的权利关注是具体的,李丽云母婴有血有肉、活生生的存在,而非杜撰的“理想的生命体”,所以不存在苏文指出的什么抽象的自由主义和权利口号;其次,现代社会的人本主义水平使我们在面对任何个体生命时,能回到马克思所说的:“人的根本就是人本身,这样一种彻底的人文境界,李丽云母婴的生命是“值钱的”,所以有理由认为规矩应让位于生命而不是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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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说,即便李之死是“一件事”意义上的(下文将说明肖、李事

件在中国不是孤立的),它也未必没有让人反思的价值。

更有社会性意义的是,李丽云母婴之死这个事件不但有足够的论题聚合力而且还有足够的论题散发力。首先,尽管有个人的特殊因素,但肖、李二人相对贫困的状况与民工身份,难免不让人联想到如“同命不同价”案中农村户口方的吃亏、孙志刚案中孙本人的卑微地位造成的惨剧等。在这些事件中,社会不断暴露自身的法律公正问题,这也造就了当事人的弱势地位与媒体关注程度成正比关系的奇特社会现象,中国的人本主义精神也许正是通过这种






途径得到塑造。再则,中国古来就有的濡弱谦下的“民情之常性”,在当今社会这也应该是我们法律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价值关怀。

其次,肖、李事件还直接或间接反应出当今社会不平衡的医患关系和强弱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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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即使假定本事件中医生有足够多的如苏文所说的善行如免医疗费、多次规劝肖本人,也实施了许多救治行为等,但人们还是不得不问:肖志军拒签时的无知和心理变态难道只是肖个人的性格使然吗?肖志军对医院的不信任是偶然的吗?管理部门简单一句“非签字不手术”中就没有权利与权利的异化内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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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说是本事件中的特殊原因与一些社会

普遍原因共同造成了李式死亡惨剧。也可以说社会底层长期存在的医患紧张关系在肖、李事件中得到一次放大并有点变形的重现。

(二)关注焦点:制度修正—起因后的激情理性

尽管面对的是真实的一尸两命,也尽管有很多弱者的情怀和社会不平的愤慨。但大多数人也看到了现有制度框架内医方的合法性和无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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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至人们很同情医方在规则与社

会舆论之间两头受气的尴尬。人们真正想讨伐的是用生命换守法的笨拙的法律制度。所以,人们在哀叹和挽惜之余并没有太多停留在对医方的责难之上 制度性问题,也就是“合法制度杀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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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是更多地思考与追问

。进而想到的是制度修改和完善问题



社会大众的“人死而思变”的心态表面上看是由一种低层而粗俗的人情关爱和内心情感所驱动而形成的,但如果我们只是简单地认为这是没有法律素养的感情用事那就大错特错了,只要我们去仔细搜集和整理,很多批判和愤者的话语之下隐含的是诸多理性,是激情表达着理性而不是相反,借用马克思的一句话来说就是:“在同这种制度进行斗争当中,批判并不是头脑的激情,而是激情的头脑。”

其实,社会的理性反思之网是完整的。意欲修正制度的激情之维又涉及到能给法律人带来诸多有价值、多层次、多方位的社会性思考,提出了一整套社会与法律方面的系列问题,并不是苏文所轻描的“看似深刻”那样简单。如:救人的最高宗旨与条条框框的规则限制之间的关系如何(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现实生活中特殊领域内医患关系只是一个简单的合同关系吗(社会关系对法律关系的诠释)?肖志军的性格是怎样的环境中形成的(个人与群体之间的社会关系)?能否让医生既遵守法律又能救人之命(法律的普遍性与事实的特殊性之间的调和)?悲剧之中是否有医患互不信任的社会根源(法律事件的社会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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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悲情的刺激、激情的呼吁、理性的思考与合理的建议大致构成了人们对此事件的社会反映之链。社会公众对本事件的判断、认识和态度在某些法学家看来也许是“山寨版”的,但也正如马克思所说的:“搬运工和哲学家之间的原始差距,要比家犬和猎犬之间的差别小得多,他们之间的鸿沟是分工造成的”。要真正从问题自身出发,让制度回应社会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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