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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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布部门】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发布日期】2007 【实施日期】2008.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石家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石政文审[2007]02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石家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科技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科技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科技事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高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济发展局、财政局是科技项目和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经济发展局负责科技项目的受理、评审、立项及科技计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财政局负责对项目资金进行审核拨付、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1 / 3










第三条 管委会成立科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科技项目和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组长由管委会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分管财政和科技的副主任、科技创业园区主任担任,成员由经济发展局、财政局、科技创业园区等部门领导组成,负责科技项目和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包括审议制定科技资金的年度预算,确定科技专项资金的投向,审核批准年度各科技计划。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经济发展局,办公室成员由经济发展局、财政局、科技创业园区有关人员组成,负责落实和办理各项具体工作。

第四条 科技专项资金来源:

(一)高新区财政每年按不低于1000万元的预算列入科技专项资金; (二)科技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的回收款部分。

第二章 申报条件及程序

第五条 科技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可促进高新区科技、经济、社会发展的高新技术及产品的研制、中试、高新技术产业化及软科学研究,科学技术的普及、推广和宣传等。

第六条 科技专项资金优先扶持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

(一)国家、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及重点实验室研究开发的新产品; (二)列入国家级火炬、攻关等各类科技计划的项目; (三)列入国家、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化的项目;

(四)获得国家、省级科技进步奖、发明奖等各类科技奖励的项目。 2 / 3










第七条 科技专项资金适用于税务登记在高新区的企事业单位。



第八条 申请科技专项资金的承担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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