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概述社会保障的概念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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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保障概念的出现和不同界定 1社会保障概念的出现及广泛使用

人类现代社会保障制度萌芽、产生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7世纪初,1601年英国伊丽莎白女王时期济贫法史称旧济贫法的问世;但社会保障概念的出现,却是在旧济贫法颁布实施300多年以后的事情;l935,美国罗斯福总统实施“新政”时期,由国会通过的社会保障法,首先提出了“社会保障”的概念;自此以后,社会保障概念越来越为国际社会所普遍认同和广泛使用;

2社会保障概念的不同界定

①外国及国际组织关于社会保障的定义 a.美国社会保障法将社会保障视为社会安全网

具体的理解是:根据社会保障法制定的社会保险计划,对于因年老、长期残废、死亡或失业而失掉工资收入者提供保障;同时对老年和残废期间的医疗费用提供保障;年、遗属、残废和健康保险计划对受保险的退休者或残废者和他们的家属以及受保险者的遗属,按月提供现金保险待遇;

b.德国是最早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其对社会保障的理解主要基于市场经济的理论

将社会保障理解为社会公平和社会安全,是为因生病、伤残、年老等原因而丧失劳动能力或遭受意外而不能参与市场竞争者及其家人提供的基本生活保障,目的是通过保障使之重新获得参与竞争的机会;德国的社会保障主要遵循特殊性原则,强调个人在社会保险中的责任;

c.英国是西方福利国家的代表

贝弗里奇将社会保障视为一项以国家为主体的公共福利计划,认为社会保障是指国民在失业、疾病、伤残、年老退体、家长死亡后,工资中断时生活费用的保障,亦有辅助其生育、婚丧时的必要的费用;

d.日本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指对疾病、分娩、残疾、死亡、失业、多子女及其他原因造成的贫困,从保险方法和直接的国家负担上,寻求经济保障途径;对陷入生活困境,通过国家援助,保障其最低限度的生活,同时谋求公共卫生和社会福利的提高,以便使所有国民都能过上真正有文化的成员的生活;

e.国际劳工组织将社会保障定义

通过一定的组织对这个组织的成员所面临的某种风险提供保障,为公民提供保险金、预防或治疗疾病、失业时资助并帮助他重新找到工作;

f.联合国对社会保障的定义

每个人都有权使本人及家庭达到生活康乐,这不仅包括有权得到食品、衣着、住宅、医疗和其他社会基本服务,而且包括遇到失业、生病、残疾、丧偶、年老或由于非本人所能控制的其他原因而带来生活困难时,有权获得社会保障;

g.国际劳工大会对社会保障概念的界定


社会通过采取一系列公共措施来向其成员提供保护,以便与由于疾病、生育、工伤、失业、伤残、年老和死亡等原因造成停薪或大幅度减少工资而引起的经济和社会贫困进行斗争,并提供医疗和对有子女的家庭实行补贴法;

②中国大陆及港台地区关于社会保障的定义

a.在中国台湾地区,社会保障一般译作“社会安全”;在台湾学者看来,社会保障既是社会安全制度,又是社会经济制度,其本质是保障国民经济的安全与国民生活的幸福;

b.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社会保障被看作是以政府为责任主体向国民提供的福利; c中国大陆学者认为社会保障是指国家立法强制规定的、由国家和社会出面举办,对公民在年老、疾病、伤残、失业、生育、死亡、遭遇灾害、面临生活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旨在保障公民个人和家庭基本生活需要并提高生活水平、实现社会公平和社会进步的制度;

2.社会保障的定义

社会保障是为保障民生以及促进社会进步,由国家和社会以立法为依据出面举办,由政府机关和社会团体组织实施,对因各种经济和社会风险事故而陷入困境的人群以及有物质和精神需求的全体公民提供的、福利性的物质援助和专业服务的制度和事业的总称;

社会保障的基本含义:

1社会保障的目的是保障民生和促进社会进步

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之初,其目的是为在工业化进程中陷入困境的人士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这一保障民生的作用现在仍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功能;但是,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以及人的价值的提升,促进社会进步越来越成为社会保障制度的出发点和归宿;

2社会保障的依据是国家立法

世界各国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成功经验都是以立法为先导,通过强制性立法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用法律的形式明确制度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惟有这样,才能确保制度的顺利运行,才能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3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是国家和社会

国家是社会保障的最终责任主体,其责任表现为: ①国家通过立法以提供法律保障;

②国家出面举办社会保障项目并进行统一的宏观管理; ③国家通过预算以提供财政保障;

在国家作为社会保障的最终责任主体之外,社会也越来越成为负有一定责任的主,其表现形式是:

①在全社会的范围内,对社会保障起监督的作用;

②在一定范围的社区中出面举办补充型的保障项目;以非营利性社团的形式参与社会保障项目的组织实施;

4社会保障的获益主体是全体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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