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案例--学生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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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案例

案例一:某省一县城有一处著名的旅游胜地。为了创收,该县人大作出了一项地方性法规规定:凡是通过该县著名旅游胜地的车辆,一律征收过路费。有一天,北京市的一位商人杨某开自己的私家车去该省某一大城市,恰好路过该县城,在通行过程中遭到该县有关人员的拦截,声称:此山是我开,此树是我栽,想要从此过,留下买路钱。同时声称有本县人大的规定为凭。为此,杨某拒绝交付过路费,遭到该人员的扣押。 请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分析:

1、该县侵犯了杨某的何种宪法权利?其宪法依据是什么? 2、县人大是否有权制定征收过路费的地方性法规?为什么? 3、杨某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案例二: 李慧娟案

2003527日,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女法官李慧娟在判决书上宣布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法规《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种子条例》《种子法》冲突而自然无效,从而直接适用《种子法》。河南省省人大作出要求地方人大对李慧娟法官免职的严肃处理的决议,声称《种子条例》未与《种子法》相抵触,并指责法院超越职。

案例三

王春立等诉北京市西城区选举委员会案

王春立等42人为北京民族饭店下岗人员,在下岗期间正逢北京市西城区人大代表选举。民族饭店选区将王春立等42人列入了选民名单并张榜公布,但未发给选民证,也未通知参加选举,致使王春立等42人未能参加选举以行使自己的选举权。王春立等42人据此向西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选举委员会的行为违法,同时并要求经济赔偿。北京市西城区法院以没有法律依据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该裁定不服又向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中级法院对上诉人的上诉予以驳回。(注:我国选举法和民事诉讼法对选举纠纷只规定了一类案件,即选民名单案件。在选民名单公布以后,某人认为选民名单存在问题,或者认为应当列入选民名单而没有列入,或者认为不应当列入选民名单而列入时,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由选举委员会对申诉作出决定,如果对该决定不服,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即选民名单案件,人民法院在选举结束前作出判决,一审终审。我国所有的法律对除此以外的其他选举纠纷案件的诉讼问题没有作出规定。)

问题: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在没有法律具体化的情况下,公民认为其宪法权利受到侵犯,无法通过法律诉讼获得救济,(注:我国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及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都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从我国宪法关于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宪法监督权的规定看,人民法院不具有宪法监督权,即人民法院不能根据宪法进行合宪性审查判断。)其应当通过何种途径获得救济呢?如果既不能通过普通的法律诉讼获得救济,又没有相应的宪法诉讼或者其他途径获得救济,宪法确认的公民权利也就成了空中楼阁、水中月。

此类案件或者事件还有一些,如男女同学读书期间同居怀孕,所在大学依据本校的规定予以开除处分,学校的规定是否违反了宪法的原则或者精神?夫妻在家中观看黄碟,公安派出所依据现行相关的规定,进入住宅将夫妻两人带走,现行的规定是否违反了宪法的原则或者精神?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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